论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之域名注册管理行为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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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以目前理论界和实践中存在的对域名注册管理行为的法律性质的种种错误观点为引子,首先介绍了互联网的发展历史、域名的由来和层级结构以及国内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分工,然后从域名在目前现实社会使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稀缺性和强烈财产性出发,对域名成为一种资源的内在必然性进行了论证,同时还从目前《电信条例》规定的内容层面对域名的资源法定性进行了论证;笔者接着从域名资源所依赖的互联网的巨大投资性、域名资源的财产性以及无形性三个方面出发,提出了互联网络中使用的域名属于政府配置的法定公共资源的观点;在确立了上述观点的基础上,又从主体因素、公权力因素、法律依据、权利义务的特殊性和公共利益五个角度,论述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域名的管理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法理依据。然后从比较法的角度,对美国的域名管理体制进行了介绍,介绍的内容包括美国对于互联网地址资源的分配、域名注册管理系统的管理、根服务器的维护与操纵、域名系统具体规则与运作方式的确定等方面的做法以及美国政府倡导的域名注册与管理政策,并且特别指出美国政府采取目前模式的真实目的在于将互联网的管理与操纵全面置于它的管理之下。在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及其完善部分,鉴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中心属于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的内部机构,既不是事业法人又不是行政机关这样一个现实情况,指出了目前机构设置以及法律规定的种种局限性,同时在如何完善的问题上提出了提高目前域名注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效力层级的建议。此外,笔者还指出,在目前的域名管理相关的规章中,还存在着大量的与2004年7月1日生效的行政许可法相冲突的内容以及不切实际的内容,这些内容也是需要进一步修改的。最后,笔者以无线电频率的管理为例,从实证的角度指出,在域名注册管理过程中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是必要的,但是所谓互联网络私有化的建议是美国政府为了规避各国的司法管辖以及确保其在互联网上的独霸地位的需要而提出的,我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绝对不能利用美国域名管理机构的非官方性、自身的非行政机关性以及互联网的高科技性,否定自身在域名注册管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的属性,从而规避或者减轻自身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并且认为一旦相对人与中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在域名注册过程中发生争议,鉴于域名注册过程的复杂性和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性,即使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也应该将这种纠纷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范畴中来,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域名申请人的利益,促进中国互联网络事业的健康高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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