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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在自然界中占有关键的地位,它在农业种植、水路运输、工业生产乃至维持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等很多方面都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云南省虽然地处高海拔地区,但湖泊资源十分丰富。据统计,云南省共有高原湖泊40多个,湖泊水资源总面积1100平方千米,约占全省总地域面积的0.28%。其中,占地大于30平方千米的有滇池、洱海、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程海、泸沽湖、阳宗海、异龙湖等九个湖泊,还有其他小湖泊分布于各地,充足的湖泊资源为全省经济增长、平稳发展给予了支持。随着近年来全省经济的飞速增长,省内许多湖泊开始出现类似湖泊水体污染严重、湖水生态功能下降以及湖水富营养化等问题。虽然我省在早些年,就已经针对“九大高原湖泊”的自身特点,通过“一湖一法”的模式对湖泊资源进行了立法保护。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常常因为立法精细程度不够,原则性规定过多,法规体系不完善等因素造成执法体系混乱以及权责边界不清晰等诸多问题,未能达到立法最初的湖泊保护目标。2015年3月,新《立法法》通过修改,将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权下放至设区的市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环境地方立法权的下放,在某种意义上回应了目前地方法制建设的诸多需求,确实能够在制约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带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从而创设出更多“接地气”的地方环境立法。然而这一改动也因为地方环境立法难以达到预期目的以及可能造成地方保护主义更趋明显给地方环境立法带来更大挑战。在此背景下,本文拟从立法体系的角度出发,通过对云南省湖泊立法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借鉴国内外特别是江苏和湖北湖泊保护立法经验,建立和完善云南省湖泊保护地方立法体系,注重湖泊保护立法体系化,以保证湖泊保护地方法内部、湖泊保护地方法规与其他地方法规、湖泊保护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协调,从而实现法律立法功能的最大化,在节约立法资源的同时实现云南省对湖泊的立法体系化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