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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用比较的方法对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问题进行论述。早期,雇佣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均被认为是纯债的给付关系,为私法上的债法契约。随着近代机器大工业的迅猛发展,传统的雇佣合同在对劳动者保护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具有社会法特征的劳动合同应运而生。雇佣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或不定期内让渡劳动力使用权于另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的监督和指挥下服劳务,另一方当事人依约定使用劳动力,并相应地给付报酬的协议。雇佣合同强调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使用者之间有较强的隶属关系,为了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国家对劳动合同作了较多的干预。通过比较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与联系,我们可看出雇佣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上位概念,劳动合同是特殊的雇佣合同,但劳动合同并不能完全取代雇佣合同。对于重叠部分,我们通常把其称作劳动合同,而不在称作雇佣合同,对于两者不重叠部分即雇佣合同中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纯粹的雇佣合同,合同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之间确存在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受国家干预程度略有不同,并非本质上的区别,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差异逐渐模糊、缩小。最后探讨了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立法模式。介绍了我国关于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立法情况。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首先,应扩大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其次,在制定《劳动合同法》中,增加有关雇佣合同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