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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食品交易呈现多方位、全面化、高速度发展的同时,食品安全成为各界纷纷关注、并最终影响网络食品交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性、关键性因素。探讨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义务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定管理性义务与约定管理性义务之间,彼此各异,但又存在着相互依存、有所交叉的关系。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服务于网络食品交易市场自治监管、相应的法定管理性义务,既不能完全归入公法上的监管义务,更不能完全归入私法义务,而应是公法义务与私法义务之间的一种中间形态,即上述法定管理性义务具有一定的公法义务和私法义务相结合的意味。笔者更愿意将其称之为安全管理义务,以此区别于公法的行政监管职责与私法上的合同义务。其责任内容及界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主体审查义务的履行上,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原则上承担审慎审查义务;在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检查义务履行上,平台提供者不承担一般性经营行为检查义务,但应承担适度的在线巡查;在网络食品交易信息的检查义务上,平台提供者同样不承担一般性信息检查义务,但对于狭义的明显违法食品交易信息以及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公示信息的合法性问题,应当承担逐一审查义务。而对于广义的违法经营信息以及信息的真实性,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仍应承担适度的在线巡查义务;在违法行为的发现上,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以“被动发现”为原则,以“主动发现”为例外;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特殊问题上,其不承担主体准入时的实地审查义务,也不负担餐品制作操作过程全程监控的强制性义务。此外,应加强对外卖送餐员的管理以及其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方面作用的有效发挥。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总体而言应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但在具体义务的违反及责任确定,应区分不同情形,认定是否构成未履行法定管理性义务。对于现行技术水平无法解决的问题,不应认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相应义务,也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