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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必然会经常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实践对象或目标的选择活动。在行为选择的过程中,判断行为选择的根据是道德哲学中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课题。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功利主义的密尔,再到德国的康德都提出过不同的答案,这个问题一直延续至今。在行为选择的过程中,作为行动者的人类必须处理好三种关系:个人和自然,个人和他人,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笔者所说的行为选择的根据主要是指后两种,可以概括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包括个人与他人)。在行为选择过程中,个体往往会遇到自身利益和他人利益相互冲突的情况。当面临这些冲突时,我们最有理由思考“应当”做什么。行为选择中的理性之目标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即效用最大化。在行为选择过程中,选择策略和模式有目的——手段模式,而具体方式则是合作。合作是理性选择的必然结果。行为选择中的道德的目标是尊重和关心他人的利益。道德在行为选择中是处理个人与他人的关系的。
本文试图从分析“为什么我们应该是道德的”这一问题出发,首先分别论述理性选择,包括理性选择的基本理论、其作用及理性选择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第二论述道德在行为选择中的作用,主要从道德的概念、作用以及单纯依赖道德可能会出现的问题;第三论述理性和道德在行为选择中的矛盾与统一;最后得出结论:人类应当并且可以同时是理性和道德的。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优的同时,不伤害他人利益,达到一种“道德最优”,即所谓的“利己利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