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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系统的观念体系,电视消费主义汲取了从功利主义到新自由主义的理论“营养”,反应了受众研究、媒体研究的新进展,同时也受到了卫星电视、数字电视等新技术的影响,形成了较为统一、互相支持的一系列基本观点。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伴随着西方世界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的显著变化,电视消费主义逐步抬头,在电视媒体的宏观管制和微观经营方面获得了积极的回应。 如果按照追求的基本目标、追求目标的制度性场所、追求目标中的主要行动者来区分电视消费主义与其他主张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基本目标上,电视消费主义追求的是电视媒体运行效率和视听消费自由,认为过多的管制限制了电视媒体发展的自主性,进而伤害到了观众的选择权利;要求彻底取消高成本、低效率的国家组织和国家保护的电视媒体,至少是取消他们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和支持性法规,避免电视市场受到扭曲。 二、市场空间是电视消费主义实现目标的制度性场所。电视消费主义认为市场通过观众、电视台、广告主(免费电视)或者是订阅者与电视台(付费电视)之间的自由选择,能够提供最为多样化的节目,更好的满足观众的视听需求,将资源引导到最有价值的用途,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通过市场调节,电视媒体能够以最小的政治强制实现最大速度的发展,最好的实现信息的自由流动,维护民主权利。而且市场可以减少道德和文化规范的约束,鼓励电视运营者超越传统角色和期望的限制,创造个性化电视媒体,实现节目的多样化。 三、商业电视媒体是电视消费主义实现目标的主要行动者。信奉电视消费主义的人士认为政府和公共电视媒体无法了解观众的需求和真正关心的焦点所在,缺乏提供最佳节目所必须的信息。“在电视领域,政府总是假定人们不知道他们想看什么,因此必须要由那些知道什么对人们有益的人进行控制”。正如英国广播公司第一任经理洛德·理斯所说“我们提供给公众的,显而意见是我们认为他们想要的,而不是他们真正想要的,只有很少的人知道他们想要什么以及他们需要什么”。电视消费主义坚持认为,应当鼓励电视媒体的商业化,提高市场竞争程度。一个电视媒体的成本如果相对竞争者来说过高,它就知道应该提高自己的效率。相对而言,公共电视媒体往往缺乏参照系,也没有其他标准来判断它经营的有效程度如何。所以,公共电视比竞争性的商业电视更难于监督内部效率,反过来说,竞争性的商业电视媒体会创造节约成本的效果,提高运营效率,增加观众选择的空间,满足他们的偏好。总之,应当在观众与电视媒体建立直接的货币换算关系,或者观众将自己的注意力转让给电视媒体,后者再向广告主出售,或者观众直接付费。 电视消费主义的主张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在受众性质上,部分批评者认为电视消费主义给观众带来了标准化的电视节目,以获得最为广泛的注意力,进而将其转化为广告收入。他们关注个人的自主性、自发性和创造性,反对商业电视在虚假的自主性之下将观众消灭在货币逻辑之中,导致观众只能在商业逻辑的节目潮流中保留可怜的、形式的自由——出售还是不出售注意力。受众在节目中所获得的只是虚幻的满足感,观众是被动、而消极,在一旁凑热潮看戏的人。另外部分批评者并不否认受众的主动性,但是拒绝认同电视消费主义将受众等同于消费者的观点,而是从公民的角度来分析电视的功能、体制和政府作用。这部分批评者使用早期批评功利主义者的口吻,主张电视媒体应当超越娱乐,为观众提供自由、公开、理性与多元的公共交流领域,而不是仅仅根据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最大快乐原则提供视听消费。 在视听消费自由的问题上,一些电视消费主义的批评者并不认为以消费为基础的视听接受模式是最糟糕的,部分甚至接受了早起功利主义者将沟通的传统信念嫁接到以市场为基础的媒体模式。“现代社会早期的新闻自由理想,作为反对专制体制重要的手段,来源于小规模的企业和分散的市场竞争中的普遍理念。”但是,视听消费自由与公众的视听选择自由仍然不能完全等同。观众在视听消费市场中拥有选择的权利,并不意味着观众可以获得最佳的视听内容。商业电视运行的原则是利润最大化:一方面,视听消费最有价值的客户是那些上层和中上层阶级,节目服务是根据观众持有的财富和消费能力“量身定做”的,而残疾人、贫困阶层或者少数族群等观众并不具有市场价值,难以吸引商业电视媒体投入资源。另一方面,在视听消费的过程中,商业电视往往追求尽可能多的覆盖目标群体,提高收视率和广告价值,从而导致视听消费的标准化和单一化。 在放松管制或重新管制的争论中,电视消费主义的批评者认为政府和立法部门过多的受到了被管制机构的影响,在这点上,双方并无不同。歧路出现在批评者认为商业电视媒体的强大影响力获得了政府过多的“恩赐”,而电视消费主义者则声称管制机构在公共电视系统的压力下不得不维持并无必要的管制措施。前者要求重新管制,后者则呼吁放松管制。批评者忧心忡忡的表示放松管制表面上是鼓励电视业的竞争,实际上导致了相反的结果——兼并的迫切要求已经抑制了竞争的动力,电视巨头有可能建立超级垄断。 整体上来说,电视消费主义的主张既存在合理性的部分,也存在误导性的主张。就受众地位的评价而言,合理性在于一是赋予了受众主权的地位,二是在和新自由主义接轨之后,拒绝了霍布斯式的社会脆弱性的评价,不再以大众社会的观点看待社会,充满信心而不是沮丧地评价社会,认为商业电视是受众参与社会,实现接近权和选择权的重要条件。但是,电视消费主义的受众观也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最明显的值得怀疑之处是彻底的“个人”视角。在电视媒体的产权问题上,电视消费主义从新的角度分析了公有电视媒体的效率问题,有值得借鉴之处。不过,也呈现出忽视视听服务的公平问题。电视消费主义批评公共电视的焦点集中在官僚主义、精英倾向、公共电视节目商业化三个问题上。关于官僚主义的指责已经引起很多公共电视台的注意,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纠正,但是电视消费主义的指责也反应了关于对公共视听服务评价的误解。如果根据电视媒体的集中度进行评价,无论是采用四家最大的电视媒体在总收入中所占据的比例,还是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可以发现放松管制后的电视媒体集中度没有明显上升的倾向,问题是,电视媒体的数量能否与观点多样化之间划等号,是否电视媒体的数量多少即等于观点的多寡。商业电视媒体虽然数量众多并且分布在不同的所有者手中,但是背后的逻辑是相同的,即争取最大数的受众,谋求利润最大化的实现。 电视消费主义的主张在中国的实践中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响应。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中国电视媒体从原来突出强调政治属性已经逐渐的演变成政治属性与产业属性共同发展的格局。特别是在收入主要依靠市场获取时,尽可能的在不违背法规的情况下谋求广告收入最大化成为中国电视媒体经营的重要取向,也是制播节目和相关评估的基本考虑之一。节目形态上,尽管中国和西方世界的电视体制和现实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别,但是在节目娱乐属性的开发和挖掘上却较为类似。与此同时,收视率在节目评价体系中地位日益重要,以吸引广告主的投入。 中国电视媒体的宏观管制可以考虑将商业目标与事业目标区别对待。在产业属性较为明显领域,政府管制的重点在于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推动电视市场的竞争,避免出现垄断性力量,损害市场运行的效率。在事业性的电视媒体管制过程中需要考虑四个原则:一是公开管理,实现“玻璃式运营”。二是确立事业性电视媒体的节目政策与方针并及时进行监督。三是推动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同时避免商业利益的干扰。四是以“收视率”和“收视质”调查综合评估事业性电视媒体的节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