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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以劳动关系的认定为基本前提,认定途径有二,一是根据书面劳动合同认定,二是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判断是否具备从属性。总的来说,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有限。新型用工模式出现并以强劲的势头发展,此类用工特点与传统标准劳动用工显著不同,呈现弱从属性、形式变化多端、工作要素随机组合的特点,用工形式整体碎片化。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新型用工关系性质认定适用的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依据平台与主播间的服务协议认定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容易造成隐蔽劳动关系下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的情况。近年来,主播与直播平台间涉及用工性质案件占劳动纠纷案件比重大。在处理该类新型用工关系案件时,各个法院通过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中的三大从属性标准(人格从属、经济从属、业务从属)的不同解读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严重地损害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因此,解决新型行业的用工性质认定问题成为劳动法领域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共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引言主要阐述了网络主播用工关系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分析了国内外关于实质认定标准的研究现状和关于灵活用工的研究现状,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并提出自己的研究思路和方法。第二部分是对劳动关系相关理论重点进行回顾,包括劳动关系的内涵和界定方式;并对网络主播用工的基本概念、特征、发展情况进行简单的介绍。第三部分是对网络主播用工性质相关案件的裁判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和总结,通过表格罗列方式对法官认定影响因素进行对比,聚焦争议点并结合我国裁判背景进行具体分析。第四部分是对当前认定网络主播等新型用工关系认定困难的原因分析,主要从时代用工发展与制度不同步,以及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滞后单一等角度进行说明。第五部分是提出的完善建议,是笔者基于原因分析对于解决认定困境的方法建议,比如扩充演进从属性标准以适应时代的方法、借鉴欧美国家非标准劳动者制度,对劳动者分层级管理的方法、不纠结是否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始终势单力薄,坚持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原则的方法、以及最后回归起点,以劳动关系最本质的特征即用人单位夺取劳动者剩余价值等为判定依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