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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收集原则在保障个人信息的财产性与精神性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全世界范围内普遍适用,在绝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区已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并以具体的规范构建了系统的体系。国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缺乏系统的框架、统一的规定,对限制收集原则在立法中并未能明确表现,在分散的规定中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与滞后性,理论界也未曾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由于立法与理论研究的缺失,导致了个人信息在收集过程中不能做到妥善的管理与控制,进一步造成了个人信息在流转环节中的危险性增加,给信息主体带来巨大的个人信息风险。在司法审判活动中也因为规定的重复与冲突致使无法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基于上述情况,本文将对限制收集原则在国内的制度构建进行研究,为未来国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一些建议。本文主要由主要由以下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对限制收集原则的基本概念和本质特征进行介绍,对信息收集过程中的限制原则进行论述。本文认为,收集限制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信息收集本身的限制与信息收集方式的要求。通过对信息收集的限制,以达到保护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过程公平安全的双重目的。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我国立法与司法中的限制收集原则的现状与问题。在立法部分,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文件以及技术性规定的考察,认为虽然国内对个人信息的限制收集原则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并不是系统的、统一的,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而认为国内立法尚未完全将限制收集原则明确为国内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在司法部分,通过两个案例的分析比较,得出国内对信息收集过程中的法律限制规则的不完善与不明确,论证国内对个人信息限制收集原则明确的必要性与现实性。第三部分主要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美国、日本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立法中的限制收集原则进行比较法考察。通过对这些法律文件进行比较法研究,本文得出了限制收集原则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与制度规定,并根据各国立法中的差异对比进行分析。本文认为,我国未来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当首先明确限制收集原则,在此基础上对信息收集主体、信息本身内容的确定、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三个方面加以具体规定。第四部分是对限制收集原则的具体规则进行介绍,将信息收集过程细化分为三个部分从信息收集主体、信息本身内容的确定、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三个方面展开探讨,并以此三部分为基础进行详细的研究:对信息主体的分类与其收集行为的不同规制、信息本身内容的分类并加以不同的管理制度、信息主体知情同意制度的完善。第五部分是基于第四部分论述的基础上,对国内未来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出建议,应当对限制收集原则进行明确,并以此对信息收集过程加以立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