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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发展的产物,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占了很大的比重。而开证行作为信用证业务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一直活跃在在信用证的各个交易环节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开证行通过其自身的银行信用取代了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承担信用证项下笫一性的付款责任,极大的降低了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从而成为信用证制度存在的基础。本文主要从开证行在信用证支付过程中不同阶段的法律地位角度出发,详细分析了开证行与不同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论述了开证行在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可能为自身招致的法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重点阐述了开证行规避风险、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措施,最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了对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的一些设想,以期对开证行权益的保护有所裨益,从而促进其参与国际贸易融资结算的积极性。论文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正文部分共四章:第一章为开证行法律地位的分析。本章先简要介绍了跟单信用证交易的含义及其交易原理,总结了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合同关系,进而分析了合同关系项下开证行所处的法律地位,为下文论述开证行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可能会面临的不同风险作了铺垫。笫二章为跟单信用证下开证行的风险。本章从开证行的开证业务、付款业务以及与往来行之间的业务三个方面深入分析了开证行风险的产生以及可能需要承但的法律责任,为下文分析保护措施埋下伏笔。笫三章为跟单信用证下开证行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也是笔者论述的重中之重。本章在笫二章的基础上进行论述,根据第二章分析的各种风险探讨出四种保护措施:开证保证金、提单质押权、信托收据、止付令,并对这四种保护措施进行了具体论述,分析了不同保护措施对开证的保护作用。第四章是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思考。在对我国信用证法律体系现状进行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现阶段我国信用证法律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中的具体条文,结合本文研究的内容,提出了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体系的思考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