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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及物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紧密相连的。宪法的历次修正都包含了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内容,以土地管理和土地物权为内容的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相继出台,以及随着涉及土地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上升而发布的司法解释,标志着我国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基本建立,这也是对我国三十年改革开放成果在法律上的肯定。特别是《物权法》的出台,全面建立了我国的物权制度,这其中就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物权法》采用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概念,确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项用益物权,从而确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不动产物权的重要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同样以土地为权利客体的其他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土地租赁权、地役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要从权利义务内容方面加以区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划拨、出让及其他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其独特的内容和程序。划拨是一种没有对价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因此这种方式的适用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定。出让已经广为现实所接受,但其中的协议出让因其透明度不高亦受到了较为严格的限定。在实践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成为最普遍的方式,这种方式更能保障国家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行,更能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事由较多,有的是基于法律行为消灭,有的是基于非法律行为而消灭,但均需办理注销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其法律效力的内容十分宽泛。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保有建造物所有权、相邻权、设立地役权、出租或出借、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及物权请求权等内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主要有支付土地出让金、合理使用土地、返还建设用地等。我国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重要权利的具体规定,只能散见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立法中经常出现前后不一致、部门规章各自为政、下位法抵触上位法等混乱现象。《物权法》从物权的角度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纲要性的规范,但对于权益的取得、交易、变更、登记、消灭等具体适用规定,仍缺乏系统、完备、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一些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的矛盾纠纷在处理时仍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有必要对《物权法》实施前已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结合司法实践,逐步完善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