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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谕诗”,顾名思义,是指用于“训谕”的“诗”或“诗歌”。蒙古族“训谕诗”就是借助蒙古语的各种古老而经典型伦理概念和范畴,并在具体运用这些“伦理”和“道德”语言来进行道德教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因此,没有民族语言及其创造活动,也就没有我们通常所说的“诗”或“诗歌”的产生,更不会有所谓的道德教化性质的“训谕诗”。在蒙古人的早期文化阶段,“诗歌”可能是他们一切内在精神世界及其情感表露的一种常见的手段,他们经常喜欢借用自然现象的比喻来创造新的术语和概念,并善于用这些术语和概念来表达自己内心的情感。但是从“诗”的伦理学角度来讲,“训谕诗”与普通的“诗歌”还是有所不同。如若我们将普通的“诗歌”视为早期文化人的较低阶段上出现的一种文学作品,那么“训谕诗”则在这种早期文化人的较高阶段上才能出现的一种伦理性文学杰作。因为,人类最初创造“诗歌”的真正目的并不是将自己所创作的“诗歌”朗诵或朗读给别人听,也并不十分清楚地了解通过这样的方式自我究竟换取什么样的心灵满足,而只是一种内心情感的自然表露或发泄罢了。但是,用于道德教化的“训谕诗”则与此完全不同,早期文化人在较高阶段上创造“训谕诗”的真正目的在于通过“训谕”的方式进行道德教化,并以此来“感化”人的内在情感,进而促使他(她)产生伦理性的“转化”。
“训谕诗”的核心内容是运用民族古老而经典型伦理概念和范畴,告减或提醒人们如何去获得通向那种人们所普遍欲求的,而且是值得欲求的“好的生活”的“实践”路径。在这个意义上,“实践”这个概念在蒙古族“训谕诗”的德性与教化思想中趋向于更为广泛的一种领域,它呈现给人们的主要思路就是如何J下确认识和把握我们的“公共生活”及其人们之间的“交往”这样一个基础性伦理问题。这种思路给我们提供的另一个重要信息,就是德性的“自然”和“超自然”根基以及这种根基如何使蒙古族的德性最终获得更富有生命活力的道德观念。虽然人的德性本身有其自然的禀赋,但是德性的这种自然禀赋如若仅仅停留在“自然”的状态,那么它必定成为“不完善”的德性。因此,蒙古族萨满教及其信仰告诉我们的是只有这种“不完善”的德性获得一种“超自然”的生命力量,最终才能表现出德性的“完善”性质。
从“训谕诗”的德性与教化思想来看,无论是德性的“自然”根基还是它的“超自然”根基,均与原始萨满教的信仰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关联。这样,在蒙古族“训谕诗”中如何充分认识和感悟生命的存在及其伦理意义就显得非常重要了。这个问题不仅与我们的德性相关,而且也与我们的教化相关。就此而言,德性就成为生命的力量,德性的教化就成为生命的教化。因此,蒙古族“训谕诗”的生命教化是在人的“敬畏”和“敬重”两种道德感以及这种道德感的普遍化的意义上进行的。“敬畏生命”的伦理精神解释的是外在于我们的“自然法则”如何可能的问题,而“敬重生命”的伦理精神则解释的是内在于我们的“道德法则”如何可能的问题。
“训谕诗”所强调的“敬畏”和“敬重”情感以及这两种情感之间的相互关系展现给我们的是德性的形式和要素之间生命互动景象。就此而言,我们所说的智慧((c)j(m):n bi(l)(A)g)、勇敢(arAlx(A)g ba:t(A)r)和忠诚(unAn(t)(e)(f)(m)drAγ)似乎构成了蒙古族主导德性的形式,而必里克(bi(l)(A)g)、薛禅(s(a)(t)(f)(A)n)、篾儿干(m(a)rγ(A)n),把阿秃儿(ba:t(A)r)、亦惕客勒(it(γ)(A)l)、勺里黑(d(3oesA)g),兀年赤((unAnte))、失都儿忽((fmdrAγ))和識理温((fm|m):n)等概念则构成了这些主导德性的基本要素。因此,没有主导的或基本的德性形式,那些基本要素或具体德性是很难成为富有生命活力的道德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