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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本市场比较发达并进入成熟运作阶段的国家和地区,委托书征集已成为股东大会的重心所在。但是实践证明,委托书征集的价值功能是双向的,既可以强化公司监控,维护股东权益,完善公司治理;又可能被歪曲利用,或延续寡头统治,或扰乱公司经营,最终殃及股东利益。因此,委托书监管成为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选择,而信息披露又成为监管重心之所在。本文结合委托书征集制度和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原理,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经济分析、法解释学和综合研究等方法,对委托书征集信息披露的基本理论、法理基础进行探讨,并对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委托书征集信息披露法制进行了比较研究,然后结合我国委托书征集信息披露的现状和案例,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我国委托书征集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设想和建议。全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委托书征集及信息披露的基本理论,首先概括阐述了委托书征集制度的起源、概念、分类和意义,之后介绍了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价值观、基本原则和法律价值功效,针对委托书征集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突出现象,提出本文要解决的问题,即委托书征集中的信息披露问题,指出信息披露不仅是委托书监管的重心,而且是委托书监管的基本要求和方式。第二部分,委托书征集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这部分笔者从最初受民事法律调整的股东委托投票的法律性质嬗变入手,分析作为私法上权利的委托投票权走向公司法、证券法领域的原理,并从公司法、证券法的角度,分析委托书征集信息披露存在的法理基础,认为委托投票的法律性质的嬗变是公司法、证券法对这一制度强制适用的根本原因,委托书征集信息披露是公司法上落实股东相关权利和公司治理的需要,它对表决权工具主义的纠偏、发挥股东大会机能、保护股东知情权、实现公司社会责任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委托书征集信息披露也是证券法“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