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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检察机关认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基于法律监督职能,代表国家或社会公众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的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不是完全独立于民事诉讼的一项制度,而是民事诉讼的一种例外和补充,是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行使检察监督权为必要、且符合法定情形的民事诉讼。它由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代表国家提起,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我国现行的检察体制下探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问题,必须厘清其与民事检察监督的关系。作为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能,起诉权是与民事检察监督权处于同一层次、并列的概念,它们都是“民事检察权”这一宪法层次概念的具体内容。与之相回应,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与民事检察监督是并列的关系,而非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一种方式,亦非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的一种手段。二者这种关系的确立,可以实现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诉权与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分离,较好地促进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个性的融合,使审判者和法律监督者都处于超然、中立地位,确保诉讼公正。 通过考察国外现代检察制度可以发现,在绝大多数国家中,检察机关都具有参与民事诉讼的职权,并先后形成了法国模式、德日模式、英美模式、苏俄模式等四种不同的立法例,这些立法例完全可以为我国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制度所借鉴和援引。而我国在引进西方检察制度后,从革命根据地时期到新中国成立之初,都颁布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提起民事诉讼。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尤其是在加入WTO后,建立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制度则更显必要。这是WTO背景下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是强化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需要;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利益,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 建立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制度有充分的依据作支撑。首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我国的宪法原则和法律精神,这是其建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公益和广义监督权相结合说直接反映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来源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权,较好地体现了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及其提起民事诉讼的目的和范围,可以确立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不断丰富发展的当事人理论、诉权理论、处分权理论和检察理论,也为我国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制度提供了较为充分的理论依据。再次,建国之初及1997年以来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大量实践活动,为建立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实证研究的事实依据。 如何定位检察机关在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事关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制度的实效及前景。为能较好地体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具体目的和任务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法秩序,纠正和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并能够维持民事诉讼基本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综合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不同的参诉方式、法律地位的不同意义等因素,我国检察机关在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宜确定为诉讼当事人。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即一是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无特定的主体提起或者虽有特定的主体但其拒不提起或不宜由其提起诉讼。就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并借鉴国外的有关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具体可以包括侵害国有资产,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六类案件。 在建立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制度的过程中,必须解决检察机关是否享有特殊权利、能否被上诉与反诉、能否接受调解、应否承担诉讼费用诸问题。同时,在现行体制下,建立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制度更现实、更简便易行的设计模式,是将现有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一分为二,设立两个相互独立的部门,其中的一个部门仍然负责以抗诉方式为主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另一个部门则代表检察机关行使提起民事诉讼的职权。在条件成熟时,应考虑在制定我国民法典和修订《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时增加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具体内容。〔关键词〕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