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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没有动摇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成功地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随着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资本在区域间流动,土地逐步发挥资产性功能,这种小规模、分散化的经营模式逐步变得不适应。在土地资本化的背景下,各地区农地产权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创新也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其中以固定租金制和土地股份合作制最具代表性。本文将研究范围限定在一个县域经济体,明确农村土地产权的相关方为村民、村委会和县政府,通过建立委托代理模型并结合现实生活中两个具体的案例,对这两种农村制度背后的合约关系进行了解释。文章首先指出由于我国现有的农地产权结构安排将土地产权大量的资产属性置于“公共领域”,但土地资本化这个诱因改变了利益相关方对处于“公共领域”内的价值“寻租”的成本和收益,促使土地产权在三者之间重新界定,进而明确了利益相关方在土地资本化过程中的委托人、代理人的角色。由于不同委托代理关系下当事人双方的风险偏好程度、农民对政府行为的监督难度和政府本身的努力成本不同,故委托人农民对代理人县政府或村委会的激励机制不同,从而产生了不同的剩余索取权分配方式,形成不同的合约关系。本文的中心观点是:土地资本化所引发土地增值收益是农地制度创新产生的前提,固定租金制和土地股份合作制这两种具体的合约安排则是在农民、村委会、县政府在现有农地产权结构和交易成本约束下选择的自然结果。而对于这两种农地制度不能满足土地资本化的进一步需求,根本解决方法还在于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