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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国际三大评级机构相继下调希腊主权债务评级,随后,国际三大评级机构之一的惠誉将该国信贷评级下调一个等级,另外两个评级机构也随即宣布下调希腊主权评级。这标志着欧元区内部主权债务危机的爆发。本文从外围因素和内部因素深入挖掘此次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根本原因,说明危机的爆发在法律缺失方面存在一定的必然性。现代社会各国的金融体系和金融法律制度已经日益完善,但在经济全球化、国际金融一体化的作用下,一国的债务危机很容易成为地区性甚至全球性的现象,此次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发生再次证明了这一命题的正确性。由此可以看出一国的金融稳定涉及到全球的金融安全与经济稳定;关注全球金融危机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在研究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法律诱因的特点与趋势的基础上,特别是从担保法的角度思索应付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对策,有利于维护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从而得以使各国摆脱主权债务危机的困扰,同时为下一步发展创造条件。因此,国际机构和各国政府应该进一步合作,欧洲各国应对此次债务危机,必须继续完善法律制度,采取法律措施,从而做到从根本上应对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主权债务和主权债务危机的基本理论进行概述,同时以希腊为例,分析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发生的各种原因,特别是从法律方面概述。第二部分对政府担保问题进行分析,包括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同时对政府在债务危机中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总结。第三部分是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法律解决方案,本文以三个角度,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盟和欧洲主要国家应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来应对此次债务危机,以及在未来应该如何防范。最后一部分将视角从国外转移到国内,剖析中国在此次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中承担的风险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