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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讨论实施后,获得了非常好的成效,并且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开来。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是以此为背景,对我国矿产资源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实施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在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给出了建设和优化我国矿产资源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的若干对策。本文首先分析了矿产资源生态恢复保证金的定义、矿产资源生态恢复保证金的性质、矿产资源生态恢复保证金的作用,以及制定矿产资源生态恢复保证金所依据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其次,论文分析了矿产资源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的立法状况以及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权责分工不明确;征收形式单一;保证金管理体制不合理;公众参与缺乏;复审程序不健全。再次,论文借鉴了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的矿产资源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启示,即:健全的法律法规;多样化的征收形式;完善的公众参与措施;具体明确的复审程序。本文的主要创新是从法律的内涵及外延两个层面提出了矿产资源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完善对策。法律的内涵方面包括:加快矿产资源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的立法;确定矿产资源生态恢复保证金的具体内容及各主管部门的权利义务。丰富矿产资源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形式,引入并建立市场征收机制等。法律的外延方面包括:优化矿产资源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公众参与办法,如:严格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监督权利;加大对矿产资源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的监管力度,如:加强保证金资金管理、并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