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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性别平等早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长久以来人们追求性别平等的脚步却从未停止。现代社会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故而,如何通过法律保障促进性别平等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议题。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西方女性主义的性别平等观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学者对性别平等的认识和理解。基于对性别平等的不同理解,法律保障性别平等的主要方法包括同一平等和差异平等。不同的法律方法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同一平等注重法律的形式平等,而差异平等强调法律的结果平等。因此,本文首先总结论述以上两种关于性别平等思想的主要内容,并试图通过梳理现有性别平等的相关理论,探寻法律保障性别平等的有效途径。 无论是在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性别平等的法律原则都已经确立起来,但法律保障性别平等的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同时,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家庭领域性别平等的重要意义。公共领域与家庭领域的性别平等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如果家庭领域的性别平等无法实现,公共领域的性别平等也只能是空谈。作为调整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我国《婚姻法》已从多方面关注婚姻家庭领域的性别平等。基于性别平等的视角,本文回顾建国以来我国《婚姻法》的发展变化,总结现行《婚姻法》对性别平等保障的具体体现。家务劳动问题和家庭暴力问题是具有世界普遍性的,同时也是家庭领域性别平等状况的重要反映。因此,针对家务劳动问题和家庭暴力问题,本文选取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并探讨现行《婚姻法》对性别平等保障的现状和不足,同时,对如何完善现有法律进行思考和讨论。 本文旨在通过对性别平等相关理论的梳理和对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分析,来引起人们对婚姻家庭领域性别平等问题的重视,特别是针对家务劳动和家庭暴力问题所反映出的性别不平等现象的重视,并且丰富对婚姻家庭领域性别平等的法律保障方面的研究,以期对促进我国性别平等的法律保障的加强,推动我国性别平等进程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