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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台湾问题的产生是中国国共内战和美国干涉的结果。从1993年至2008年,台湾当局每年都在联合国大会以“重返”、“参与”“加入”等名义唆使其“邦交国”提案,要求参与联合国或联合国专门机构。实质是展现台湾的“主权独立”或突围“一个中国”的国际法框架。
国际法中,主权一般被定义为国家固有的最根本权力或属性,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即对内指一国在其领土范围内的最高权力;对外指一国独立于他国且与他国平等的权力。中国最初发现并有效管理了台湾,通过“先占”原始取得台湾的主权。尽管日本在1895年通过武力强迫中国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割让台湾,但《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连同其他法律文件一起,从法律上确认了日本侵占台湾的非法性,明确了台湾主权归属中国。1949年10月1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国际法“政府继承”原理取代“中华民国”政府,取得了对台湾的主权。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及中国同世界上160余个主权国家的建交公报,确认了台湾的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事实。从国家主权的角度剖析,台湾没有资格参与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
台湾岛内一些“台独”分子宣扬:即使不能否定中国对台湾的主权,台湾也可以通过行使民族自决权建立独立国家,从而加入联合国。民族自决权可划分为外部自决权和内部自决权。对内自决权是指人民的自主权、自治权以及发展自我经济、文化、宗教、习俗等的权利。对外自决权主要是指被压迫民族获取独立的权利,这也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相互依存、彼此制约,迄今为止,所有包含民族自决权规则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并不支持所谓“分离权”。台湾地区不符合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主体上不存在所谓“台湾民族”,不属于国际法上民族自决的地域范围,不具有国际法上独立生存的条件,也没有采取民族自决的必要性。因此,台湾地区不能如世界上一些前殖民地、托管地等“非自治领域”国家一样,通过民族自决,建立独立国家进而加入联合国。
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具普遍性、最有影响力和最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大会一项重要职权就是决定新会员国的加入与会员国的除名。197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2758决议,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中国代表权”,把蒋介石集团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从程序角度考虑,台湾当局进入联合国归根到底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类似“中华民国在台湾”等名义“重返”联合国;另一种是以“台湾”等名义作为新会员“加入”联合国。如果作为前会员“重返”,就必须在联合国大会重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争夺中国的代表权,提案即使进入联合国大会的表决程序,考虑到中国强大的综合国力和台湾当局仅有23个“邦交”国,台湾当局不可能得到联合国192个会员国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票,“重返”联合国注定是一场失败的结局。如果作为新会员“加入”,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条第1款和国际法院的司法解释,台湾不具有作为新会员加入联合国的会员资格。而且“加入”联合国,除了须经过联合国大会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这道最终程序外,还须经过安理会推荐这一前置程序。而中国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拥有否决权。因此,根据联合国宪章、决议及议事规则,台湾当局没有“参与联合国”的资格,不经过中国政府同意,也不具有加入联合国的可能性。
解决台湾当局“参与联合国”问题有三种可能方式:一是两岸共组代表团、共享“中国”席位;二是联合国大会通过新决议明确台湾的法律地位为中国一部分,从根本上拒绝台湾“参与联合国”;三是在达成统一安排的前提下,台湾地方政府经中央政府授权,成为联合国准会员。应对台湾参与联合国问题,总体框架必须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解决方式应最大限度争取台湾的民意支持,两岸关系的目标定位必须是“终极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