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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大陆商法通常将商主体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三类,这种分类在中国也同样适用。对于商法人和商合伙,中国立法机关和商事学说均给与了高度的重视,制度相对完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现有的商个人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调整商个人的立法都是单行法,比较凌乱,对商个人的范围、法定条件等重要问题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关认识依然含混不清。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个人也已成为与商合伙、商法人并列的三大市场主体之一,地位日渐重要,不可或缺。据此,在对商个人现有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有必要对商个人制度进行进一步地思考,完善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一套完整的商个人法律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