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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实务中,基于保险行业规则,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通常由保险人提供,因而保险合同内容基本上体现的是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绝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在缔约时修改合同条款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因而投保人基于保险专业知识和认知程度的弱势地位,往往对于合同条款的知悉和理解程度达不到一般缔约行为中双方当事人应有的明知和理解标准。为了有效解决这一矛盾,妥善平衡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利益,世界各国在相关立法中普遍赋予保险人在缔约时对于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该项义务作为一项重要的行业规则和缔约义务成为认定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重要依据。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应如何履行其对保险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也就是说,关于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程度、标准和范围界定等,理论界尚存争议,实务界也做法不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保险人利用其专业优势地位设置格式免责条款并未尽合理说明义务引发了诸多纠纷,因而通过司法手段对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乃至缔约行为予以进一步的审查规制,成为引导和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本文,笔者结合我国保险立法的现状和前沿理论,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对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制度设置、理论基础和司法规制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论述。文章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概念、说明对象、性质认定、履行标准和理论基础,并着重就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概念界定、各类保险产品销售方式中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以及设立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经济学基础、法理基础和现实基础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了世界各国如德国、法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关于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相关制度,并结合我国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制度进行了深入比较评析;第三部分主要从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司法审查的依据、内容、方式以及证明责任承担等方面对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司法审查现状进行实证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就当前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司法审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重点;第四部分在积极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从理念层面、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就完善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司法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保险人缔约行为,尤其是通过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实现合同自由诚信公平提出了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