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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这些年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全球气候变暖问题越来越严重,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且影响着人类的文明进步,过多的碳排放量引发的气候问题越来越不容忽视,于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应运而生,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构建不仅有利于保护环境,也能增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湖北、广东、深圳、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这七个碳排放权试点的建立也为我国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供了实践经验。2016年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表明2017年要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但是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规制。本文在总结我国现有规定的不足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域外的先进制度及立法模式,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建立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针对本文的选题意义及写作背景进行论述。从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的角度阐释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选题意义,在理论上,《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巴黎协定》的签订为构建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才开始起步,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势在必行。在实践上,目前我国已经有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打下了基础。此部分内容还介绍了国内外目前的研究现状,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构建提供了依据。第二部分是针对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进行的总体概述。此部分主要介绍了碳排放权的概念和法律性质,目前学界对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的认识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为此笔者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此部分也介绍了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以及碳排放权交易的类型,即贸易排放机制I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是在清洁发展机制下进行的。此部分还介绍了碳排放权交易的理论依据,外部性理论、科斯定理的产权理论以及可持续发展理论,其中碳排放权交易的经济依据是外部性理论和科斯定理的产权理论,碳排放权交易的社会依据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第三部分介绍了欧盟和美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现状及经验借鉴。以欧盟和美国作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域外代表,介绍了域外碳排放权交易的立法。欧盟和美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都启动的比较早,现阶段发展的已经相对成熟,目前是世界上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最典型的代表,认真研究学习欧盟和美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分析欧盟和美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先进之处,对构建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有深刻的学习意义。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此部分介绍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发展概况,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现状,以及现有法律规定。关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首先从立法的角度进行了分析,立法层级不高是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从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和配套规定的角度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最后一部分是针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个人的完善建议。本部分从立法层面对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本身的具体规定提出了完善建议,也对碳排放权相关配套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从微观到宏观的给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与归纳分析的研究方法,将我国与欧盟、美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情况进行了对比,欧盟和美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目前世界最先进的制度,对欧盟和美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它们制度的优缺点,在此基础上吸收借鉴欧盟和美国的先进经验,归纳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问题所在,对我国全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