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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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16起司法判例进行统计可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自诉程序取得了初步成效,单位犯罪及新增量刑幅度,还有待进一步实践与探索。在处理结果方面,公诉案件定罪率较高,自诉案件定罪率较低;在入罪的司法效果方面,本罪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较强,入罪后执行效果显著;在情节严重的表现形式上,以隐藏、转移、转让财产等情形较为多发。判例统计反映问题如下:一是罪名的适用率与执行的到位率存在强烈反差;二是“情节严重”的判断尺度缺乏一致性;三是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价值相背离。究其原因,本罪的实体规定模糊、追诉程序缺陷明显:在实体方面,执行依据的范围、构罪起算的时间以及情节严重的标准模糊不清,导致司法适用问题不断;在符程序方面,公检人员的观念偏差、人民法院的角色错位以及自诉人取证的难度偏大使得本罪在追诉程序上困难重重。针对问题与原因,可分别从以下路径进行完善:首先要厘清实体争议,一是本罪的执行依据应当包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所作的裁定书;二是本罪的入罪时间起点应当严格限定于当事人申请执行之后;三是本罪的“情节严重”应当满足行为的恶劣性标准和结果的严重性标准;四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建立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之上,根据拒不执行次数、拒不执行数额及拘留、罚款次数作出相应的量化规定。其次,应当完善程序机制:一是公检人员矫正思想误区,加强各机关衔接;二是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运行,全面提升执法力度;三是完善调查许可制度,弥补自诉人取证机制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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