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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的日益全球化和普遍化的背景下,如果不能在金融创新上取得实质性进展,将无可避免地处于劣势,这样也就激励了保理、福费廷、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等基于应收帐款转让的新型贸易融资产品的迅速崛起。但是它们在我国目前还属于起步阶段,与外资银行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而且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加之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中面临的最大风险莫过于信用风险,因此本文旨在论述新型国际贸易融资面临的信用风险。 本文研究的目的是:理论上,希望能够对新型国际贸易融资的理论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现实上可以对还未成熟的中国金融市场的融资信用风险起到警示和防范作用。 本文采用国际贸易法与国际金融法理论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按照因果关系的理论,分析新型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的归因:应收帐款债权的转让、担保法的缺失与冲突以及票据法的冲突三个主要原因。本文除了序言和结论以外,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是新型国际贸易融资的信用风险概述。主要介绍了新型国际贸易融资的概念、法律规范的特点、法律关系的剖析以及新型国际贸易融资的信用风险。 第二章分析了新型国际贸易融资的信用风险成因之一:应收帐款债权的转让。其内容包括新型贸易融资关系人法律地位的变革和债权合法性立法的冲突。 第三章分析了新型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成因之二:担保法的缺失与冲突。包括两节:担保法与新型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的关系论证、各国担保法的冲突加剧了新型国际贸易融资的信用风险。 第四章分析了构成新型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成因之三:票据法的冲突。内容包括:票据法与新型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的关系论证、各国票据法的冲突加剧了新型国际贸易融资的信用风险。 第五章是我国新型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的防范。笔者认为,防范信用风险应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要完善现有立法,以期与国际先进立法理念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