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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政治背景,并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生活的发展而不断发生着变化,这项我国特有的教养制度为教育挽救违法人员、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发挥了特殊的重要作用。自创办以来,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立法机关的重视,累计教育改造了350多万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因此,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强制性教育制度,曾被部分国外的专家所赞誉和认可。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制度的的深入开展,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对公正和程序正义的追求意识不断提高,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缺陷及工作中暴露出来许多问题更加关注,促使劳动教养法律制度走向变革。尤其近年来,我国刑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不断修订或出台,与现有的劳动教养法规出现了不协调。而劳教立法问题迟迟没有落实,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成为不受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程序法管束的法外之“刑”,成为治安行政机关绕开司法机关,直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劳动教养制度越来越成为我们国家法制化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也引发了学者们关于废除和保留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激烈争论。为使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继续适应实际工作的要求,就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尽快出台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教养法。本文首先阐述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发展阶段,着重说明了劳动教养制度如何从政策性规定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的。其次,本文分别从劳动教养制度的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缺陷。再次,本文探讨法学界存在的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之争,主张劳动教养制度有存在的现实必要性,不应该废除而是继续改革与完善。最后,本文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改革和完善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浅显的建议,期待能够对我国劳动教养的立法完善有所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