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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扣押制度是解决海事争议的重要程序,也是各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础,一直都得到国内外航运界、法律界的普遍重视。本文研究的对象是船舶扣押的法律问题,笔者通过介绍船舶扣押制度的理论基础、船舶扣押引起的管辖问题、扣押的范围和方式以及重复扣船、多次扣船、错误扣船问题,运用历史分析、整体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进一步分析船舶扣押制度,为实现国际船舶扣押制度的统一和完善我国的船舶扣押制度做了一些自己的努力。本论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是船舶扣押制度的理论概述。首先,介绍了国际上的船舶扣押制度的理论基础,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理论,大陆法系的船舶扣押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财产保全理论,而英美法系的理论基础是对物诉讼理论。其次,介绍了我国的船舶扣押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的船舶扣押制度主要是财产保全理论为背景,但是也带有对物诉讼的痕迹。
第二章是船舶扣押制度中的管辖问题。因为各国为了争夺诉讼资源,纷纷规定船舶扣押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本章主要分析了管辖权冲突的原因、结果以及解决途径,其中不便审理法院原则是普通法管辖权制度的专门法律术语。目前我国立法没有关于不便审理法院的规定,是我国需要借鉴的地方。
第三章是船舶扣押中的范围和方式问题。关于船舶扣押的范围主要是扣押当事船和姐妹船,当事船作为最主要的扣押对象是合情合理的,但是由于海事关系的复杂化,姐妹船也可以成为扣押的对象,但必须有条件即在实施扣押当时,姐妹船应该与承担海事责任的人相关联。关于船舶扣押的方式主要介绍了活扣押,活扣押是我国首创的扣押方式,是根据航海业的特点,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而发展的扣押方式。但是活扣押的适用条件和范围都是相当苛刻的,而且规定的非常简单,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四章是船舶扣押制度中的重复扣押、多次扣押及错误扣押问题。我国和国际上都原则上禁止重复扣押,在扣船实践中,这一原则常常使海事请求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对其造成不公,使其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证,而船东往往逃避其
应负的责任。多次扣押在我国《海诉法》以及《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均未做出明确规范,亦未限制禁止。对于什么是错误扣船、错误扣船的性质以及相应的民事责任等问题,无论从有关的国际公约还是国内立法中,都很难找到明确的答案。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