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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制度是包括证券登记、证券托管、证券结算在内的一系列制度的统称。与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法律制度不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不关注证券权利的创设,但建立证券权利的确认机制,保护证券权利免受不利诉求;不规范证券交易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但提供证券交易履约的保障机制,调整证券权利归属与变动中的利益冲突。
我国证券市场于20世纪90年代初全面启动,在充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操作系统的基础上,迅速实现证券非移动化和无纸化操作。然而,证券立法的滞后致使我国证券登记结算制度面临严重的法律问题,表现为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混乱、无纸化环境下法律规则与现实操作脱节、间接持有法律规则体系缺失。本文以证券权利为基础,界定证券的本质属性,梳理证券登记结算制度中的基本法律关系,呈现不同持有模式下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的制度安排,旨在推动我国证券无纸化立法、建立完善的证券权利的归属与变动规则。全文共分四章,其内容概要如下:
第一章“证券登记结算制度中的基本法律关系探析”:在以纸质证券为基础的传统直接持有模式下,证券登记结算制度中的法律关系相对明确,证券权利的归属与变动适用物的占有与交付规则。然而,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各国纷纷进行证券非移动化、无纸化的变革,以名义人登记、多级托管、账户混合管理为特征的间接持有模式被普遍采行。在持有模式演变的过程中,证券还原证券权利本身,彰显其权益属性和投资属性;而具有登记、托管、结算功能的证券中介机构介入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证券登记结算制度形成一个由多方当事人参与的、多层次、多种性质的非常精致复杂的法律关系之网。在我国,就A股市场而言,中登公司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生成证券持有人名册,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中登公司面向所有证券投资者,为其开设和维护证券账户,与投资者形成一级证券托管关系;中登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成交结果直接对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进行贷记或借记操作以完成证券过户,并非经由证券公司实行二级结算。
第二章“证券登记——证券权利的确认”:由于我国证券立法仍旧停留在实物券阶段,学术界对证券权利的探讨囿于物和所有权的框架,将证券凭证或证券权利视为所有权的客体,以证券所有权的概念表达投资者对证券权利的拥有与处分。事实上,证券无纸化之后,证券还原证券权利本身,证券权利因具有法定性、可转让性和可分性的特点,应取得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投资者无法自行持有证券,只能通过对证券账户的控制来行使证券权利,所以,证券权利的归属与变动不再适用物的占有、交付规则,证券登记成为确认证券权利归属的公示方式以及确认证券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此外,为解释名义人登记下投资者的权益性质,英国引入传统的信托分析法,美国创设“证券权益”的概念,对证券权利进行质的分割;以德国、日本、韩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在按份共有权的框架下对证券权利进行量的分割;从我国融资融券的规则设计上看,我国倾向于利用信托关系来解释名义持有人与权益拥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章“证券托管——证券权利归属与变动中的利益冲突”:在证券非移动化和无纸化的共同作用下,中介机构为投资者开设并维护证券账户,投资者只能依赖中介机构的账户操作来维护其投资权益,这就产生源自托管人违规操作和破产的特殊风险,危及托管人客户的证券财产安全:在直接持有模式下,投资者不因证券托管丧失对证券完整的、可区分的证券权利;而在间接持有模式下,证券被登记在托管人名下并由多级托管人混合管理,挪用客户证券已经成为托管人违规融资的惯用手法,而托管人破产致使投资者遭受证券损失的风险已是不可避免。由于存在托管风险,围绕托管财产,投资者与托管人之债权人之间、投资者.之间会发生利益冲突;而且就托管人不当处置的证券,投资者与第三人(购买人或质权人)会发生利益冲突。针对证券托管之利益关系,法律提供三种调整机制:一是自行性调节,即赋予投资者自由选择托管人以及与其商定托管合同内容的自由权利;二是强制性干预,即明确规定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义务以及账户分隔管理义务;三是政策性衡量,即为投资者的证券财产提供保险补偿机制。
第四章“证券结算——证券权利与清算质权的冲突”:证券结算是证券交易之后根据清算结果卖方向买方交割证券、买方向卖方支付资金的履约阶段,是实现证券权利变动的关键环节。为防范证券结算环节中对手方风险和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各国纷纷建立中央对手方机制,由中央结算机构担任共同对手方,担保所有证券交易合同的履行,但是,这也将所有的违约风险集中在自己身上。本章以国债回购危机为案例,揭示中央对手方机制下投资者与结算机构围绕结算证券所产生的证券权利与清算质权的冲突问题,认为确立结算财产履约优先原则才是化解证券结算中的权益冲突、保障中央结算系统顺利运行的最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