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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及相关的犯罪、刑罚的起源是人类文明起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的架构是将时间设定在先秦时期,并以政治社会的几个重要变化阶段,观照到各个时代罪刑观念的转变。这段期间政治的型态,由氏族群居的初步社会到国家的初成时期再到中央集权帝国的形成。跟随时代的政治社会变迁,法由任意(神判)到成文法,隐密变成公开;三代的“以刑统罪”转变到先秦时代“以罪统刑”;罪的种类也从主要的“俗——神”类型的犯罪形式,慢慢演变成以“俗——圣”、“俗——俗”两种类型犯罪形式为主轴的律法内涵。这些变迁交错构成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点。本文着力于探讨先秦时期的犯罪与刑罚观念,特别是罪刑观念随着政治的演变以及社会生活、活动空间、文明进展、族群关系的改变而产生的变化。 本文一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章是本文的重点,探讨初民社会中犯罪的观念的缘起与种类。本章综合运用古代传说、文献资料及人类学民族志等多种资料,试图以此反射出那个距今已非常遥远的时代中一些比较可靠的影子。人类一开始群体生活,不论中西,都产生了群体对个体约束的方式。自禁忌、习俗到法的产生,人类社会的发展大同小异。触犯禁忌、不遵习俗,会受到一些惩罚,这即是罪的由来。初民社会中的犯罪观念常常与神话、禁忌与宗教等联系在一起,被公认为孽的行为即是罪。 侵犯神的禁忌就是得罪,可见人间的秩序、论罪处刑的权力来源全是得自于上天。违反禁忌,得罪神灵,不仅个体遭殃,整个族群也可能受到惩罚。所以,为保障整体的安全,能够继续得神的护佑,必须惩罚罪犯,以求得神灵的谅解。 初民社会的犯罪种类可以区分为“俗——俗”、“俗——圣”、“俗——神”等三种获致“罪”的类别,这三种形式在后世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随着社会型态政治组织的进展,“俗——神”的罪行渐渐变得次要了,而“俗——俗”及“俗——圣”的罪行则被不断其扩大内涵。在分析了这一问题之后,文章又借助布朗教授关于公共过犯和私事过犯的理论进一步作了杀人、伤害、乱伦、强奸、妖术等多种行为在初民社会的罪否认定。 第二章详论了国家成立以来的罪刑范畴的变化。文章首先探讨了国家初成前后“圣者”的变化。上古时代,天、神是知识的泉源,独占通天地、交鬼神职能的“圣者”掌握了号令统治众人的权力,这一圣者先是巫,后又从中分化出“王”,,巫管习俗,王管令禁,各有执掌。此后,王代替巫,插足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