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以来,证监会及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规定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为注册制的顺利推出提供了保障。《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的通过,更是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证券市场作为股权交易的平台,有效的解决了资金供需和流动性问题。证券市场不仅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投资渠道,使其额外资金能够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合理投资,实现较好的保值增值;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有效的融资渠道,使其可以从中募集资金,以满足发展的需要,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核准制对上市条件规定较为严格,我国目前仍有大量有潜力的公司无法上市融资。注册制的顺利实施将使得更多有潜力的新兴企业通过上市募集到足够资金以满足其发展需要,从而有助于缓解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增添新的活力。 在当前核准制下,企业新股发行以实质审核为核心,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更加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发展前景等实质要件,并对其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与核准制不同,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作为基础与核心,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以发行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由中介机构对所披露信息的充分性、及时性、可靠性进行把关,而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则着重对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核,将对企业价值的判断更多地交还给市场,由其自主发挥资源配置功能。注册制相较于核准制将信息披露置于更加重要的位置。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s,以下简称IPO)信息披露,是企业在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交易时,需要将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相关资料及时完整地向广大投资者予以披露,以便于其做出决策。企业进行IPO信息披露是其在资本市场公开募集资金所必不可少的环节。 信息披露作为注册制的核心,注册制的顺利实施离不开健全的信息披露体系作为保障。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相应的IPO信息披露体系已日趋完善。目前我国信息披露体系已经建立了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性准则在内的法律体系,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行业自律组织及中介机构在内的监管体系,并对相关的披露渠道、内容及方式也做出了具体规定。信息披露体系的日渐完善,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奠定了基础,也为各参与主体提供了日趋公平合理的平台。 然而,在对我国信息披露体系建设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予以肯定的同时,也应看到目前我国IPO信息披露所存在的不足,如披露质量不高、部门间监管权限错位、法律规范等配套机制仍不够完善等。这些现象的存在是市场不成熟的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从而降低了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使其不能较好的发挥资源配置功能,同时也对注册制的有效推进产生了一定影响。 美国自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确立了信息披露在股票发行中的重要地位后,经过数十年的不断改进与完善,才逐步形成了健全的信息披露体系,保障了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我国而言,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正逐渐推进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国目前的IPO信息披露仍存在较大不足,为了更好的适应注册制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必须做出相应改进。然而,信息披露体系的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能完全照搬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相关制度,而应该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经济环境等实际状况,系统性的推出相关信息披露体系改进措施,以使其逐渐完善,最终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信息披露体系,为注册制的顺利施行提供保障。 有鉴于此,本文结合当前我国注册制改革这一特殊背景,首先从注册制下IPO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相关理论出发,对注册制与核准制下对IPO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进行了对比分析。紧接着笔者围绕招股说明对IPO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探讨,并结合具体数据与案例对我国现有IPO信息披露质量所存在的不足与成因进行了分析。接着笔者通过对注册制运用较为成熟的美国资本市场IPO信息披露的特点进行了比较借鉴,针对我国IPO信息披露体系存在的不足之处,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从监管层面和公司层面出发,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期提升IPO信息披露质量,使我国顺利实现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 本文在借鉴美国IPO信息披露体系,进行中美对比的基础上,分别从监管角度与公司角度出发提出了相关建议。在监管层面,笔者认为通过调整IPO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提高信息披露的简明性、增加信息披露的透明性、增强信息披露的效率)、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优化证监会及交易所职能、协调好实质审核与形式审核、建立中介自律机构信用体系、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健全信息披露法制(加强民事责任体系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稽查惩处力度)、加强董秘信息披露教育考核等方面加以改进,可逐步提高我国资本市场IPO信息披露状况,使其更好的满足注册制对信息披露的需求。就公司层面而言,针对IPO公司这一资本市场主体在新形势下所面临的各方对信息披露的新的需求,笔者提出严格遵守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建立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理念、完善公司治理机构等措施来提升其所披露信息的质量,增加信息的吸引力,以更好地为投资者所青睐,顺利实现其融资需求。 本文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所涉及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 (1)规范研究法。本文结合《证券法》《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相关规定,针对我国信息披露存在的不足进行剖析,从监管层面与公司层面两个角度出发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2)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是进行制度、理论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一方面,本文将注册制和核准制进行了对比,重点分析了二者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主要差异;另一方面,本文也通过对比将注册制较为成熟的美国IPO信息披露特征及其配套机制进行了分析借鉴,为我国IPO信息披露的改进提供依据。 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创新之处: 第一,本文较早提出了IPO注册制下信息披露内容的改进。现有研究在提出IPO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改进建议的过程中,往往忽略了信息披露的内容本身,而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针对IPO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也提出了相关建议,为后续研究提供了思路。 第二,本文较早提出了加强董秘信息披露教育培训的观点。董秘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企业对外披露信息的管理,在企业信息披露过程中发挥着较为重要的作用。通过加强对董秘信息披露方面的继续教育,从而有助于从源头上提升企业信息披露质量。 第三,本文紧密围绕招股说明书,并结合具体数据与案例进行探讨。本文在研究过程中紧密围绕招股说明书进行分析,并结合了具体的数据与案例进行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其说服力。同时,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当前研究集中于理论层面探讨的不足,为后续研究提供了良好的思路。 第四,本文从监管层面和公司层面两个角度提出了相关建议。现有研究更多关注的是从监管层面进行信息披露的制度优化,而较少有学者从公司层面出发提出其在新形势下信息披露相应改进策略。因此,本文从监管层面和公司层面两个角度提出相关建议,有助于弥补当前研究的空白之处。 本文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1)由于比较研究法及所研究问题本身的限制,本文并未使用数学模型进行推导;(2)由于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路径尚存在不确定性以及笔者自身理论基础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提出的对策建议可能在广度和深度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