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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起源于注释法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中的“情事不变条款”。几经沉浮后,情事变更原则终于在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获得了一席之地。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虽然我国法学理论界一直呼吁将情事变更原则纳入我国的明文立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致使实践中的许多特殊问题都不能得到适当的解决。直到2009年,为了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了情事变更原则。但是由于情事变更原则本身的抽象性,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准确地把握它,因而存在比较大的操作难度。为了能够正确地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我们需要对其适用问题进行深刻的分析。论文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情事变更原则的概述。本章首先介绍了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然后着重介绍了交易基础理论在德国判例中的发展以及最后立法上的确立,同时还介绍了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的立法演变。最后对情事变更原则的本质进行了分析,指出其本质为风险分配,并对风险的范围进行了界定。第二章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本章首先对情事进行了界定,并阐述了界定的必要性。然后在考察大量案例的基础上分析了情事变更的类型:等价关系的破坏与目的不达,同时还指出了目的不达和履行不能的区别。第三章情事变更原则与相关概念的辨析。本章首先指出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在定义上的相似性及区分的可能性,然后以法院判例为基础分析了对两者进行区分的必要性问题。接着阐述了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并对实践中最常见的商业风险价格变化进行了案例化研究.第四章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本章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阐述了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在实体方面,着重分析了当事人的再交涉义务;在程序方面,重点分析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