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传统民法中,侵权行为的对象主要是人格权、物权和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一般认为不是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债权若是无法正常实现,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债权,尤其是合同债权,已经成为市场流通和财富增值的主要手段和目的,第三人通过各种方式侵害债权的现象频频发生,单纯依靠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制度已经不能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了兼顾各方主体的利益,给予债权人更加全面的保护,保障债权作用的有效发挥,各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开始探索更有效的债权保护途径,于是便产生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本文以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为研究对象,主要从以下四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起源出发,从传统的债权侵害,到第三人侵害债权率先在英国的出现,通过对英国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典型案例(LumleyV.Gye案和Bowen V. Hall案)的分析研究,介绍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肇始和发展。第二部分,通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比较法考察,论述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历程。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都经历了由消极避免到积极适用的过程,并且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该项制度已趋于成熟。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探讨及司法实践,对我国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论述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从债权地位的变化,到实践的需要,再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成功运用,都彰显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另外,这一部分对我国应该建成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之构成要件逐一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是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本章主要讨论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类型化的理论基础和具体类型,使已经形成体系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可以有效地应用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