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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一个重要的纲领性原则,确立后为各国在立法中逐步实施,开启了儿童权利保护事业的全新时代。我国经历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婚姻法理念迅速传播,国民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很大改变,离婚自由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离婚率也在不断上升。离婚自由同结婚自由一样,是我们应该不断继承和发展的婚姻制度。但作为体现个人自由的法定权利,离婚自由权应被“正当与适当”的行使,不应侵犯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现代社会,特别是中国当代,离婚自由权往往被“过度”行使,并与忽视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关联,引起了一些社会问题,婚姻法学界也开始了对如何在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两端实现平衡的广泛探讨。儿童是社会发展的未来与希望,其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应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国家、社会和家庭都有义务在保护儿童权利上付出更多的努力,以实现保护弱者的正义观念。本论文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1)通过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研究,分析其内涵、确立的意义和价值,并展开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离婚自由予以适当限制的讨论。在离婚关系中,要坚持离婚自由;在离婚亲子关系中,则要辩证的分析离婚自由权的行使可能对实现儿童最大利益产生的影响。针对离婚自由权利被过度行使以致侵犯到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况,应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离婚自由予以适当的限制。(2)从我国的《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总结我国在离婚亲子关系中涉及儿童利益的相关规定,分析探讨其立法理念之不足、法律规定之欠缺,以便更好的探索完善之途径。(3)纵观德国、澳大利亚、美国、英国等国的离婚亲子关系立法均对儿童利益进行了较为完善的保护,通过研究国外法律在离婚亲子关系中涉及儿童利益的相关规定,分析其子女本位的立法理念和完善的制度性设置,寻求我国可以借鉴吸收的经验和做法。(4)提出关于完善我国在离婚亲子关系中对儿童保护的建议。首先要从立法上对儿童的权利做出全面的确认,在实体法上保护儿童的各项权利。其次,通过司法、行政等多方面制度的完善,确保儿童权利在程序法上有所保障,使未成年子女在离婚过程中的抚养权、探望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本文通过研究这些问题,深刻分析如何在离婚亲子关系中实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处理好离婚自由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两者的关系,实现二者的平衡,针对涉及离婚条件、离婚程序、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财产权等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