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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习惯最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之中,主要在合同的解释、填补合同漏洞规则等条款中有所涉猎,后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孳息的归属和相邻关系上也都提到了交易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又确立了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而这一步步的立法实践表明了我国法律上对交易习惯的认可。并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易习惯在民事活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能够规范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使交易双方对对方的交易行为充满期待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立了交易习惯的法律地位,这有利于各地法院的司法审判,为司法审判提供重要的裁判依据,在法庭裁判中起着弥补法律空白、解释法律的重要作用。但是将其引入法律只是第一步,更加重要的是怎样最大化地发挥其价值。笔者在研究过程中发现在理论界,对于交易习惯的司法适用存在多种观点,争论不断。在实践领域,交易习惯适用状况也不理想,存在法院不敢适用交易习惯、法院判决不一、举证难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改变交易习惯司法适用的困境就成了紧急之势,笔者主要就交易习惯司法适用过程中所面临的的困境展开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完善交易习惯司法适用的可行性措施。本文一共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交易习惯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就交易习惯司法适用过程中的证明和冲突规则展开论述。主要包括交易习惯的证明责任、证明内容和证明标准,交易习惯在适用过程中产生冲突的原因、实质等展开分析。第三部分笔者从实证角度出发,选取了近期案例,对于交易习惯司法适用的主体、确认情况、法院层级、主要类型、功能展开分析。笔者在这一部分有一个创新点是笔者对经常适用交易习惯的几种类型进行了总结,提取了它们的共同之处,有利于促进交易习惯的类型化研究。第四部分分析了交易习惯在司法适用过程中所遇到的困境以及困境出现的原因。其中既有程序上的困境,也有实体上的困境。原因主要从交易习惯自身、现有制度情况、法官的认知差异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五部分如何完善交易习惯的司法适用提出了建议。主要从程序和实体两部分切入,针对交易习惯司法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困境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1、在之前有关交易习惯司法适用的文献中,从实证角度出发去分析的较少,而笔者从实证角度出发,选取案例,并且对几种经常适用交易习惯的类型展开具体分析。2、笔者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对交易习惯司法适用现状进行分析,并且从这两个角度提出了笔者的见解,使得交易习惯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困境更加清晰明确,并且笔者提出的一些建议可操作性更强,更加适合在司法实务中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