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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的产生由来已久,是伴随着工业化进程而出现的。人们在早期的时候只注重经济的发展而牺牲生态环境,以致于影响到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危害环境的行为不仅直接危害着人身和财产利益,更是对人类和其他一切生物的生存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资源衰竭威胁着全球的安全,十大环境问题被称为十大“环境炸弹”:①臭氧层耗损;②水资源危机;③森林锐减;④酸雨污染;⑤土地荒漠化;⑥垃圾成灾;⑦生物多样性遭破坏;⑧海洋污染;⑨有毒化学品污染;⑩温室效应加剧。环境犯罪的最可怕之处就是对全球安全的威胁,如果我们不采取措施及时遏制类似于上述十大“环境炸弹”的环境破坏,人类及其他一切生物生存的环境都将遭到破坏,导致生物的最终毁灭和地球的消亡。随着环境状况的日益恶化,人们才逐渐意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世界各国最初都是采用行政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在此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的不足,由于危害环境的方式和手段日益多样化,后果也越来越严重,传统的依靠行政力量来解决环境问题的途径开始显得力不从心,而运用相应的刑事手段打击环境犯罪就显得十分必要,于是各国开始尝试刑事救济手段。刑事救济手段是事后处理法,主要用于惩治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主要发挥刑法的威慑、教育功能。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刑法作为维护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发挥着日趋明显的作用。目前我国刑法中虽然存在着有关环境犯罪方面的规定,但是仍然不够全面和完善,在环境保护的新形势下,环境保护理念等方面需要加以转变和突破,尤其是要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的环境保护理念。通过对国内环境刑法现状的反思和国外环境刑法的学习与借鉴来促进我国环境刑法的完善和发展。本文分为引言和正文共五个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目标,分析了环境犯罪的国内和国外研究现状,初步指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视角和主要观点;第一部分是对环境犯罪概况的介绍,包括环境犯罪的概念、特征和立法背景,并从刑法立法理念、刑法立法模式、刑罚种类的特点和刑罚力度四个方面阐述了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情况;第二部分从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这四个方面对环境犯罪的构成特征进行分析,以求更好的了解环境犯罪的相关内容;第三部分是对国外的环境刑法立法考察,包括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日本和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美国,通过对国外环境刑法的考察分析使我国在完善环境刑法方面得到启示和借鉴;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的环境刑法立法的缺陷,包括立法理念的陈旧、缺乏环境危险犯和严格责任制度的规定、罚金刑和资格刑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缺乏非刑罚措施的配合适用等,并逐一提出了我国环境刑法立法的完善措施。在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的大背景下,我们需要转变关于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理念,提高环境犯罪在刑法章节中的地位,用新的视角来看待破坏环境的行为,适当的借鉴国外惩治环境犯罪的成功经验和治理方法。对于已经发生的破坏环境的行为,惩治环境犯罪并不是最终的目的,能够及时的修复和治理环境并作出提早的预防,进而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才是终极目标。我们在运用刑法手段惩治环境犯罪的同时,还要采取其他的多种方法,多管齐下,才能真正实现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