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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被认为是除了上市发行证券和银行信贷之外企业获得外部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对于一个国家新兴产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作用。对于那些处于发展早中期的企业来说,由于上市发行证券门槛过高,银行信贷条件又过苛刻,投资基金就成了这类企业外部融资最重要的渠道。但处于发展早中期的企业尤其是高科技领域的中小企业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因素,投资风险非常大,基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社会资本往往会对这类企业采取回避的态度,因此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调节资源配置远不能满足这类企业的发展需求。当市场交易的正外部性被交易双方忽略,达不到资源最优配置的时候,就需要政府发挥其行政调控能力,采取相应的政策配套措施积极扶持相关企业,或者直接投入财政资金设立引导基金,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流入这类企业,促进其稳定健康的发展,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纷纷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使其在数量和资金规模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我国的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展时间较短,其运作大多是靠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自我摸索创新,目前各级政府对引导基金子基金设立的组织形式只有指导性意见,学术界也缺少较全面的理论和适用性分析指导。 本文从资金运作、监督机制、激励机制、控制权分配、投资者权利、税收成本、资本退出七个维度对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三种组织形式的投资基金做较为全面的比较分析,找出适合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设立的两种可选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结合我国当前国情和我国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特点对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做适用性分析,指出公司制是其当前子基金的最优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