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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的发行环节,保荐人作为证券发行上市“第一看门人”,发挥着证券发行监管前端的作用,为发行上市的公司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的职责。保荐人引进的初衷在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但越来越多的保荐人与上市公司合谋欺诈上市,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扰乱证券市场发展。市场各方质疑保荐人的治市作用,对新股发行乱象频发深恶痛绝。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完善我国监管保荐人法律制度。对保荐人的监管涉及保荐人的监管主体、保荐人的准入、保荐人的职责以及保荐人的法律责任,本文将从上述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具体地,全文由七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概述我国监管保荐人法律制度。一是简要介绍保荐人制度的内涵,二是概述我国监管保荐人法律制度的内容。第二部分,是从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理论、经济法学的国家干预理论、保护投资者利益理论和现存保荐人监管主体间监管权配置不完善、对保荐人监管的立法存在缺陷的现实需要的三个层次论述了我国对保荐人进行监管的必要性。第三部分,论述保荐人的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内控不足,证监会职责分离,提出完善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的建议。主要是要加强证交所、证券行业协会的建设,证监会下放证券发行监管权与保荐人的准入监管权给证交所,同时对监管者进行有效的激励监督。第四部分,阐释证券法上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准入的规定,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建议放开对保荐代表人胜任力考试通过资格,建立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动态持续的监管。第五部分,论述保荐人尽职推荐职责和持续督导职责规定和履行的不足,建议厘清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职能范围,借鉴香港保荐人持续监管制度,完善保荐人的持续督导职责。第六部分,分析保荐人的法律责任制度的问题,建议建立民事、行政、刑事的综合法律追责体系,同时厘清保荐人与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边界。第七部分,对本文所提出的观点和建议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