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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是现代商业社会普遍采用的商业组织形式,其独具的资本优化配置、整体性运营安排、商业交易中的隐秘性以及在“经济全球化”中体现出的强大竞争力,刺激了商业社会的逐利本性,母子公司形式因而成为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一百多年来,母子公司的作用日益为人所认识,受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普遍青睐,母子公司形式已经形成一股国际潮流,浩浩汤汤、影响深远。我国在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也引进了母子公司形式,组建了众多的母子公司,但是,我国的相关立法和理论研究却严重滞后,已经无法为我国母子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理论支持。
观诸母子公司,乃是一种特殊的公司组建形式,非为单一公司(corporation),而是复数公司(corprations)形式,因而其内部设计和外部勾连,皆有别于单一公司,而呈复杂之态样。在法律的层面上,如何有效规范母子公司形式,避免母子公司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难题。母子公司成为各国公司法特殊关注的对象,有其深刻原因。因此,本文对母子公司的公司法层面之研究,应有别于对单一公司的研究,视角和重点都有所改变;同时,本文放眼公司法发达国家之母子公司立法经验,吸收各国和地区的先进法律理念,立足我国公司法立法和公司实务,希冀为我国的母子公司发展提供最佳的制度设计框架和可能的方案。
母子公司法律关系是诸多复杂的内外法律关系的融合,仅依公司法无法完成这一研究。本文将研究的逻辑起点溯源至民法基本理论,选取法律关系为切入角度,力图将母子公司作为一整体研究对象,从其法律关系产生、内外法律关系之复杂呈现以及法律关系之调校模式,发现其在公司法视域上之要害。因而,对母子公司发展历史、理论基础之考察以及因此引发的本文方法论上之考量,皆为本文立意之基础。
本文舍弃母子公司众多问题,独取其法律关系作为研究对象,因而并非对母子公司的全景式研究。
文章的各章重点内容依次呈现为:导论,简述本文研究缘起、研究重点与研究方法。第一章,母子公司的法理基础。本章是对母子公司法理基础之发现、阐释。本章从法学上、经济学上对公司进行了界定,旨在深刻揭示公司本质,为母子公司的界定提供基础。其后,详究母子公司历史、论述各国和地区法上对母子公司的界定,并提出了本文对母子公司的界定方法,即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即可构成一个公司是另一公司的母公司:(1)拥有后者(子公司)的一半以上的表决权股份;(2)是后者的成员并通过协议可以控制后者(子公司)的表决;(3)是后者的成员,可以控制后者(子公司)并有权任命或罢免其董事会的大多数。本章最后阐述本文之方法论,重点在于论证“法律关系”作为母子公司研究的逻辑起点及其作为研究对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母子公司法律关系之确立:以合同为中心。本章以合同为中心,研究探讨了上市公司收购、公司转投资、公司分立和三角合并等母子公司形式的确立方式,尤为关注为我国法上所欠缺之三角合并等方式。本章揭示了母子公司组织形式确立的契约实质,提出我国法上对上市公司收购改采自愿要约收购、部分要约收购,对公司转投资改采授权公司章程规制的模式,体现了母子公司形式下成员公司之间的平等性、契约性。
第三章,母子公司内部法律关。本章考察母子公司内部的内生性法律关系,对母子公司内部之相互持股以及母子公司惯用之关联交易手段投以诸多笔墨。本章详细论证了相互持股制度在公司法发达国家的历史命运,提出我国法上的相应对策,认为在我国企业融入全球化的过程中,对本国企业的适当的相互持股、加强企业合作之举,应予以立法保护。对复杂的母子公司关联交易,本章选取三个角度进行了实证分析,这三个角度即关联担保、利益输送和转移定价。该部分亦尝试对母子公司跨国运营中的转移定价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究。
第四章,母子公司外部法律关系。本章研究母子公司的外部法律关系,重点是子公司债权人保护。该章论证了母子公司外部法律关系缘何主要体现为子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并立足于子公司债权人保护与救济之立体视角,考察合同、侵权、代理、保险法等诸多相关领域,试图构建子公司债权人之立体保护体系。本章最后以揭开公司面纱为例,论证并呼应了各国和地区对子公司债权人保护方法的趋同之势。
第五章,母子公司的治理。本章论证了公司治理与母子公司治理的区别,提出母子公司治理的治理边界。本章对公司治理理论颇费笔墨,旨在试图重构公司治理在法学上之意义。基于此,提出了本章研究的两个切入点:一为母子公司治理之内部问题,重点论述子公司小股东之保护,并设计了一系列制度,包括限制控股股东投票权、股东诉讼等;二为母子公司治理之外部问题,尝试从冲突法角度,论述母子公司在国际商业交易中之法律冲突。本章最后部分论及母子公司之危害及本文作者对其之反思。
最后是四点余论,阐述本文研究之心得、教训:其一是本文立意与母子公司组织形式的先天性不足之间的关系;其二是公司法研究中人们任意使用“母子公司”等术语的危害;其三是提出公司法研究无法绕开价值层面的关注;最后一点是提出对经济学方法入侵乃至侵蚀公司法研究的忧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