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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是十九世纪人类伟大的创造,伴随金融创新和金融全球化而方兴未艾,然而证券投资基金在取得骄人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利益冲突时有发生,突出表现为基金管理入侵犯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在基金治理实践中,不管哪种组织形态的基金,都存在双层委托代理关系和基金管理人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而这正是基金治理中的主要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对基金治理的首要环节即基金基本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详细解析了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论证了在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基金管理人的参与下,基金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比例不恰当的必然性,进而论证了取消基金管理人独立法律地位的必要性,主张对基金基本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突出基金职业人的法律地位,并在此基础上作基金治理制度的改善设计和相关法律完善建议。笔者希望,这些分析能够引起读者的重视与思考,也希望基于这些分析所提出的意见与建议,能够成为本文的亮点与创新之处,从而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和相关的法制建设尽一己绵薄之力。本文以证券投资基金治理优化为研究主题,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机制的一般理论”,本部分首先对证券投资基金概念的内涵作了界定,提出要站在基金投资者的角度去理解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指出把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认定为信托的片面性,其次对基金治理概念进行了探讨,指出基金基本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是基金治理中的基础问题,分析了现有的基金治理制度安排中基金基本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现状,指出基金管理人的参与导致基金治理中存在双层委托代理关系。第二部分“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机制的缺陷——以基金管理人为视角”,本部分首先对基金管理人作了详细的分析,论证了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独立性,随后对由基金管理人独立法律地位的弊端进行剖析,得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基金管理人参与基金治理导致了基金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扭曲的结论,分析了取消基金管理人独立法律地位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完善基金治理机制的对策”,本部分首先对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安排,突出基金职业人的法律地位,提出在基金投资者和基金职业人之间建立直接法律关系的主张,强化了基金投资者对基金托管人的选择权。随后在基金基本当事人关系调整的基础上对基金治理作了优化设计,并对基金治理适用一般股份公司治理理论的基本法律条件的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