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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最初来源于西方的保安处分理论,是独立于刑罚体系之外的一种犯罪对策。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了精神病人在必要时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但长期以来,强制医疗制度几乎形同虚设,长期无标准可依,无具体操作规范进行指引,使得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运行。随着我国精神病人犯罪事件频发,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落实到法律层面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我国在201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将强制医疗程序列为四种特别程序之一,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适用和实施作了规定。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保护了精神病患者被治疗的权利,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但是,由于我国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刚刚起步,相关规定尚未完善,随着这项制度的深入开展,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本文搜集了自强制医疗制度实施以来J市全部的强制医疗案例,并采访了部分案件的承办人,走访了部分强制医疗机构,力求找出强制医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其他重要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我国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不足。总结出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对象范围规定不科学、缺乏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强制医疗程序越来越形式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缺乏具体操作规范、强制医疗的解除机制不合理等问题。本文通过对中外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操作进行对比,分析与揭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与被强制医疗人权利保障间的关联与矛盾。通过我国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强制医疗制度的建议,谋求强制医疗与权利保障之间的平衡。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若干意见。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完善我国强制医疗程序,必然要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剔除疏漏,具体到每一个环节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做到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权利相统一。既适当简化办案程序,又充分保障相关权利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强调在保障程序正义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法官法庭审理功能,通过听证、取证以及合法、公正的医学鉴定等形式,正当、合理地决定触犯刑法的精神病人适用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同时,启动强制医疗前要对精神病人是否具有治疗的可能性做出专业判断。另外,要强调医护人员、办案人员增强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更好地完成强制医疗这项特殊的法律程序。执行过程中,要通过强有效的法律监督活动来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实现强制医疗与社区医疗、社区矫正相对接,为被强制医疗人回归社会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