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福利国家是一种突出强化国家社会功能的国家形态,除了为其公民提供稳定的生活保障,还“应然”地包括社会权利的授予,即人作为一个“自在目的”的实存,应该有尊严的生活。本文通过介绍英国、瑞典两大福利国家的社会救助制度推演出,“从摇篮到坟墓”的可靠的生活保障所彰显的伦理价值在于:社会保障制度直接具有“人本主义”的基础,其本质是形而上的。基于政治合法性的要求,国家为贫困者提供维持其生存的福利救助的正当性在道德逻辑上是自明的,贫困者可以理直气壮要求国家为其提供维持其有尊严生存的福利救助。这一超国家的道德权利,在制度上直指社会救助制度。从应有的“道德权利”出发,社会救助制度的正当性自然地得到了逻辑证明:国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每个国民的生命、自由和幸福,因此,当一个人由于超出自己能够控制的情况而无法生存的时候,都享有一项作为人而享有的请求权,要求其国家提供维持生存的必要的物质帮助。在一个国家的福利制度中,每一个符合条件的接受者都是因为超出自身能够控制的情况导致无法生存,国家的福利给付应当满足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据此,可以说,每个符合福利给付条件的人都对福利给付享有一项道德权利,而一个人对某物享有一项道德权利意味着其应当对该物享有一项法律权利。因为,当一个人享有一项道德权利,首先意味着国家不得侵犯该权利,同时国家还应当保障该道德权利的实现。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经过漫长的发展,目前已进入了政府全面主导的新阶段,确立了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的发展方向。理念上,从传统恩赐救济理念向现代公民权救助理念转变;体制上,由随机救助模式向机制性救助制度转变,结构上,由保障基本生活向综合性救助体系转变,对象上,从绝对贫困人群的救助向相对贫困的人群扩展。然而,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仍存在很多制度缺陷,例如:救助层次低、覆盖面窄;家计调查、资格审查给“穷人”带来得耻辱感;福利救助法律保障缺失,福利权尚未在宪法层次得到确定;救助制度城乡分裂,整体化救助效能难以实行;福利权救济制度残缺等。鉴于此,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政策意见,主要包括:增加社会救助制度的道德权利层面关注;强化社会救助制度的宪法保障;明确社会救助制度中的国家责任;丰富社会救助形式;整合社会救助监督机构,建立完整的监督体系;开展救助福利权的司法救济。从而实现在制度上保证贫困者能够有尊严的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