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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的高度产业化,环境污染和破坏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我国现行诉讼制度对保护公众环境权益方面存在局限性,在传统的侵权诉讼中,保护环境公益不在原告的起诉动机之内,也不在被告的辩护目的之中,环境公益往往被双方所忽略。本文的主旨是从研究国外的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入手,反思我国的环境污染民事诉讼机制,主张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一个能使社会个体成员直接就环境损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由于现行诉讼法律制度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限制,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出发,比较了国内外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深入分析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几个方面。 本文主要结构为: 序言部分主要就2005年11月的松花江污染事件,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遭遇拒绝立案事件所折射出的环境公益诉讼缺失问题。 第一章简要介绍公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起源与特点,综合阐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与价值; 第二章系统介绍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重点介绍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日本的环境公益行政制度及欧洲各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 第三章是关于我国环境纠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 第四章系统分析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障碍; 第五章论述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构建主体资格问题,详细阐述了修正“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原则”的理论根据;主张修改我国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原则,认为检察院公诉是公益诉讼主体的最适格原告; 第六章旨在介绍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与我国的代表诉讼制度相比较,指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下集团诉讼的构建; 第七章主要论述在环境纠纷公益诉讼构建时应注意的四个制度问题为:建立多样的损害赔偿范围,改革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时效应不受限制制度,提出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