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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现行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该法专门分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也是刑事和解首次被刑事法律正式规定,这标志着刑事和解制度已被我国立法认可。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独特的案件处理程序,其在我国实践中已运行多年,旨在修补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化解纠纷矛盾和维护受害人权益,具有自主选择性、缓和矛盾性和互利共赢性等优点,对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稳定、建设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和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有着重大意义。同时,刑事和解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案件诉讼效率。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其以一个积极践行者的身份,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该规则详细的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如何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为检察机关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能更好的发挥监督职能,彰显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地位。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和解是刑事和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案件范围,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还必须有清楚的事实、充分的证据。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运行模式在实践中虽然已较为成熟,但是由于立法方面的不足,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欠缺具体的可操作性规范,存在诸多的问题,例如审查起诉环节刑事和解中的工作模式、角色定位、适用范围、实践效果等方面存在很多弊端,这些都是刑事和解制度需要不断克服的问题。笔者作为一名从事公诉工作的基层检察人员,结合自身办理和解案件的实际工作经验,对审查起诉环节刑事和解制度进行阐述和深入剖析,针对和解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难题和问题,试图提出可行性的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监督机制,提高和解程序的实际应用效率,避免司法腐败,最大限度的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独特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