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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结构的不断调整,司法制度的改革也在与之同步。普通大众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不断丰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息诉”的思想观念逐渐在人们的思维中淡去。这些都导致法院的受案量不断增多,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大量案件积压得不到解决,法院所承受的压力越来越沉重。我国一直倡导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缓解这一困境,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设计单一,仅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加之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我国司法急需一种高效的诉讼制度来解决这一困境。小额诉讼程序正迎合了这种需求。西方国家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探索小额诉讼程序,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其在解决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负担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从此小额诉讼程序正式在我国确立,但这一规定过于简单,并没有对小额诉讼程序在适用过程中将遇到的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研究。首先,是对小额诉讼程序这一“新型事物”进行多方面的透视,主要通过概念、特点及理论基础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探讨。其次,通过阐述有关国家及地区小额诉讼程序的发展情况与特点,了解小额诉讼程序的优点与缺点,进而有利于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再次,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已初步确立,有关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现状及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加以关注。最后,小额诉讼程序虽然在许多国家得以应用,但如何适合我国的社会环境还需要进一步论述。所以最后一部分主要提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建议,这一部分是全文的主要论述部分。主要通过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模式、受案范围、管辖、程序选择权、审级、审理机构、救济途径等问题提出具体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