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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常见的过失犯罪。我国刑法确立的交通肇事罪对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诸多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界有着许多争议。本文认为,在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中,其主体是一般主体,非机动车驾驶人也是该罪的主体。但是,在行人、乘客与交通工具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行人、乘客不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交通肇事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交通安全,而不是交通运输安全。在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里,其罪过形式是过失。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的结果。在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里,《解释》中关于人身伤害的定罪标准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交通肇事罪里规定的“发生重大事故”和“致人死亡、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两方面用语是一种同位语。交通肇事罪后的逃逸问题是司法实践的难题,交通肇事的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犯罪后,没有救助被害人而逃逸的,这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交通肇事罪可能存在共同过失犯罪,单位的主管人员等人员强令肇事者违章驾驶而致使发生事故的共同行为是共同过失犯罪。但是,单位与个人均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单位主管人员的监督过失行为造成重大损害的可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事故发生后,若肇事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而肇事者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也可以判处缓刑。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报告义务,并符合刑法规定的自首条件的,应认定为自首。通过对比国外的交通刑事法规,本文认为,我国应设立故意违反交通法规罪与交通肇事逃逸罪两个新罪,并制定合理的的法定刑。在涉及交通肇事的相关犯罪中,我国应重视在法定刑中配置罚金刑和禁止驾驶的资格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