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正在逐步由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转变,当事人正在逐步成为诉讼的中心,也毫无疑问地正在成为证据收集的主要实施者。证据收集到底是当事人的权利还是义务,在我国现行的理论和实践界并没有得到明确,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更多地强调的是当事人在证据收集中的义务属性,而忽略了其权利属性。然而,只有赋予当事人证据收集的权利,并完善其配套制度,才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证据收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固然对一般民事诉讼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某些“特别”的民事诉讼中,其重要性可能更加的凸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就是这样一个“特别”的诉讼类型。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主体、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对于证据收集问题,只是在研究证明责任分配的过程中,顺带提及的一个附属部分。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设计、证明责任分配、证据及其保全等相关制度设计对证据收集制度都产生着非常大的影响,所以,在考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语境下的证据收集制度时,不能仅仅对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一般规则进行研究,更重要的是要对上述相关制度的特殊性,及其在整个证据收集中的影响,进行系统的研究。本文除第一章前言外,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证据收集权和与证据收集权相关的理论进行了阐述,对证明权、证据收集权的概念、性质、内容等进行了阐释,对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与证明权、证据收集权的关系也进行了说明和辨析;其次阐述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语境下,由于原告主体资格设计、证明责任分配、证据自身特点而使证据收集具有的特殊性。第二部分分别从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据收集的现状进行了具体分析,为下文进一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提供了现实基础。第三部分主要从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据收集有着特殊影响的三个方面,对域外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考察。在对证据收集方法考察中,主要关注了大陆法系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对原告主体资格设计考察中,主要关注了对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规定;在对证明责任分配考察中,主要关注了对原告的证明责任分配。通过相关制度的域外考察,发现我国在制度建设中的不足,需要在借鉴域外先进制度的同时,构建起符合我国实际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制度。第四部分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集中梳理和分类。问题由两个部分组成,一个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另一个部分是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主要是关联制度设计的问题)所引起的特殊问题。对存在问题进行较为详细的理论分析,是为后文提出解决的方法的前提和基础。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据收集的建议。首先要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据收集制度本身,包括丰富证据收集方法、健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规则、完善证据保全规则;其次要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据收集关联制度,包括扩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范围、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创新跨行政区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管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