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援助制度的诞生、发展与走向成熟,在西方发达国家走过了将近500年的发展历史,沉淀了丰富的经验,建立了较为完善、规范的制度。英国在15世纪出现了一种为贫穷的当事人减免律师诉讼费、维权打官司的爱心慈善服务行为,该行为就是日后被称为法律援助的雏形。法律援助制度为贫困的公民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不仅被认为是现代法治公平正义的重要磐石,而且还被赋予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器”的社会作用。法律援助作为世界普遍接受的司法救助制度,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同,并被在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中广泛体现。从上世纪90年代法律援助制度被引进国内以来,全国各地已广泛建立起法律援助制度,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伴随着对法律援助制度认识和研究的不断深入,早期发展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逐渐暴露出来。对比法律援助先进国家和地区,国内法律援助制度与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深圳市法律援助制度自90年代建立以来,按照“应援尽援”原则,在法律资源较为紧张的情况下,为弱势群体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援助。在现实与理想矛盾冲突中,深圳不得不面临众多的挑战:管理服务职能重叠、受援覆盖面相对狭窄、经费投入不足、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援助律师不足、服务质量监督薄弱等。本文以深圳市法律援助机制作为研究对象,以法律援助制度条文、援助律师、运行管理、受援对象、质量监督为研究内容,考察其在历史、现实和世界三个维度内的互动影响、促进与发展。本文从深圳市法律援助制度历史轨迹、发展沿革为起点,探索运用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比较研究、系统研究等方法,分析、揭示其存在的问题,为研究法律援助制度提供典型的经验材料,并借鉴比较西方发达国家地区的成熟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法律援助机制的思路和对策,有助于推动法律援助发挥化解社会冲突,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