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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网络自由呈现过度膨胀之态势,有如洪水猛兽一般,直接冲击着公民的隐私权。特别手机拍照、录像功能与3G网络的交替发展,以及微博、人人网等网络工具平台的时兴,极大地压缩了公民的自由空间。稍有不慎,即可成为网络各种“门事件”的主人公,被成为人肉搜索的对象,遭到网络大军暴力的摧残。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便利、快捷、愉悦的同时,也面临着网络过度自由而随之而来的极大威胁。网络一方面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另一方面也能把个人隐私暴露得一览无余,使“文明的人类面临着一种被剥夺的赤裸的感觉”。网络社会是虚拟的,但生活中的人却是实际存在的,网络与现实相互联系,遂成为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温床和个人隐私的终结者。面临一系列的问题,我国学界、司法界、政界已经开始注重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但由于我国信息技术比欧美等发达国家起步相对较晚,还没有构建起完整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和配套机制,相关立法难以跟进,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往往把隐私权放在名誉权的范畴内进行规制,隐私权并未上升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而得到应有的保护。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零落于民法、刑法、宪法、诉讼法、行政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中。内容缺乏统一体系,比较零乱。遇有具体案例时,选择适用单一条款甚显单薄无力。因此,探索建立一种可协调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机制成为当务之急。本文首先对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特性和内容进行概括性叙述,为保护网络隐私权提供切入点;其次对网络侵权行为的主体构成、表现形式进行介绍,推出网络侵犯隐私权的必然性,从而增强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的紧迫感,随后对侵权归责原则加以分析,以期为侵权行为的规制提供路径;然后对部分发达国家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和我国保护现状进行介绍和评析,并从中得到启示;通过借鉴与反思,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机制,试图建立以民法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刑法保护为补充,政府监管与公民积极参与兼顾的可协调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