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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近代人文主义的发展使得古典契约理论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在古典契约理论的阐述中,我主要选择了霍布斯、洛克、卢梭与康德为代表;霍布斯是公认的近代社会契约学说的主要创始人和系统阐述者,被认为是提出假设的国家契约基础和动机的完整框架的第一人,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是从人性的原则出发研究国家的起源,通过逻辑推论探求国家的本质,进而推演出主权、主权者和人民在国家中的权利和义务。洛克则从性善论出发推理出社会契约理论的核心观点,即国家的起源及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在于人们的普遍同意,而且这是唯一的基础,也正是这一点说明了近代主权在民的思想,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们,没有人们的同意和授权,国家或政府的行为就不具备合法性,因此,国家或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好人民的财产,促进全体人民的福利。而卢梭的契约理论与霍布斯和洛克比起来是更为复杂的,因为他在两个版本中表述了社会契约思想,虽然在这两本书中有些不一致的地方,但是我认为卢梭的理论的重点是,人们通过把所有的权利都交给了社会,自己也就从社会那里获得了同等的权利,即以全部的自然权利换取了全部的社会权利,而社会权利是更高一级的权利;他认为人类社会向文明社会过渡时人性的必然;但卢梭也认为,文明社会是对自然状态的彻底的否定,而且文明社会也不是人类发展的终结。人类的历史应该定格在一个全新的政治社会,或者说是一个公意国家,而这种公意国家才是全新的真正的契约国家。康德的思想与前面的古典契约理论家的不同在于康德用理性自由取代了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契约理论中的经验式自由。但是所有的他们这些理论都具有两个基本的特征,即对自然人性的现在规定及超越与人类社会自然演进的这种历史维度。罗尔斯在其《正义论》的开篇就提出了发展契约理论的目标,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及反思平衡的设计,最后得出人们必然会选择两个正义原则,以此来构建社会制度才是合理的。在阐述完这些理论之后,我将进行罗尔斯与古典契约理论的比较,其中包括了相似点和不同点,当然我认为不同点应该是主要的。最后我认为,虽然罗尔斯的契约思想与古典契约思想有相似之处,但是正是不同之处使得罗尔斯的契约理论已经达到了一个更高的抽象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