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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历史悠久,55个少数民族均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而法律所要求的是统一性,这两者之间必然出现冲突与矛盾。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对于维护民族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多样性以及尊重本民族的风俗习惯,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自治权。作为自治权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立法变通权在民族区域自治过程中被不断推广使用,这对于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法律,起到了加速器的作用,使各项法律在民族自治地方得到进一步普及。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在我国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亟待解决。这主要是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以及复杂多变的民族实际所导致的,如果在实践中对此不进行研究克服,其必将给今后的民族立法工作带来更为严峻的困难,将影响到民族地区的统一与立法积极性,直接影响到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制度的顺利施行,所以必须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本课题正是基于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而提出。文章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针对文章研究内容的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现状等展开论述,通过收集分析相关文献资料,科学的阐述目前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研究情况,为本文的论述打下基础。文章第二部分是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概述。首先介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概念和性质以及立法变通权存在的法律基础,从理论上确定其存在的合理性。其次介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就是维护法制统一原则、从本民族实际出发原则以及严格服从程序原则,只有在这些原则的保障下,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才能得到合理有效地运用。最后介绍了设置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必要性。文章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目前民族立法变通权实施的现状以及其在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我国目前民族立法变通权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立法变通权实施主体缺乏明确性、立法变通权实施程序不完善、可以变通的范围界定不明确以及变通权实施后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等,导致这一系列问题出现的根源主要在于贯彻民族区域自治理念不够深入、我国立法技术的缺陷与不完善以及我国民族地区实际复杂情况的限制,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才最终导致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要想破解这些难题,关键在于如何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文章第四部分正是承接上文,对于如何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为本课题研究的重中之重。主要将从强化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法律地位、明确限定立法变通权行使的主体、完善立法变通权行使的相关程序、合理界定立法变通权在民族地方的变通范围以及建立健全对于立法变通权的监督制约机制等五个方面入手,提出本文的观点,为使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能够顺利的实施提供相应的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