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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我国刑法,之后的相关司法解释将危险驾驶行为确定为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入刑改变了过去“肇事后再处罚”的做法,充分表明国家对严厉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的态度和决心,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此罪名的刑罚设置成了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为特殊的一个,仅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该罪独特的刑罚设置造成了诸多关于刑罚适用的问题,进而,需要对该罪刑罚问题进行研究。上世纪五十年代在西方国家兴起了以法国的马克·安赛尔教授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运动。该运动的主导思想是开展“非犯罪化”、“非刑事化”的人道主义刑事运动,提出刑罚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社会教育,通过刑罚的方式使犯罪人重新社会化,进而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并坚决反对短期监禁刑。但是我国刑法将危险驾驶罪刑种设置为拘役,恰恰属于短期自由刑的一种。因此需要从新社会防卫运动的视角探讨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问题。本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概述,阐明危险驾驶入罪的立法沿革、入罪理由,进而引出危险驾驶罪刑罚设置的独特性。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表述“处拘役,并处罚金”,从这短短的七个字中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为拘役刑加罚金刑的一种组合方式。这种单一的刑罚设置成为危险驾驶罪刑罚最为独特的地方。第二部分是从新社会防卫运动的视角审视危险驾驶罪刑罚方面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从“新社会防卫论”的主要观点出发,阐述“新社会防卫运动”对刑罚改革的建议,并以该运动的视角来具体分析危险驾驶罪刑罚设置存在的弊端,通过对危险驾驶罪个案的实证研究,指出危险驾驶罪拘役刑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在阐述了马克·安塞尔的“新社会防卫论”的主要观点,具体分析危险驾驶罪刑罚存在的问题后,本文认为在现行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结构的情况下,解决危险驾驶罪刑罚存在的问题应当从刑罚设置、刑罚裁量、刑罚执行三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