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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买权制度乃人类法制文明史上之共有法制,古今中外皆有其立法例。在我国,先买权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唐律》,在五代时已经有法律对其予以明确记载。在外国民法史上,先买权制度可溯源至古希腊、罗马时代。在现代私法中,无论大陆法系之成文法典还是英美法系之判例法中,对先买权皆有明确规定。本文以我国现行法上之先买权规定为基础,兼及两大法系之立法例,主要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先买权制度在理论层面作了较为细致、深入的探讨,以期对我国未来民法典之制定有所助益。 本文内容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七节,每节内容概要如下: 第一节为“先买权概说”。在本节中,作者对先买权之定义、先买权之外国立法例、先买权在我国固有法上之古今流变和先买权之类型等四个问题作了系统的阐述。该节是整篇文章之导论,其中所探讨的问题都是研究先买权制度必须首先予以解决的。该节内容为下文进一步论述其他问题打下了基础。 第二节为“先买权之制度价值研究”。在本节中,作者就先买权制度价值以纵向历史发展为线索,分别探讨了先买权在古代、近代和当代之制度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对先买权制度价值之未来发展趋势作了分析。 笫三节为“先买权之法律属性研究”。在本节中,作者对当下有代表性的五种先买权属性观,即债权说(或物权说)、物权取得权说、期待权说、附条件选择权说和附条件形成权说,分别作了比较详尽的介绍和评述,并认为以最后两种学说更为确当。有鉴于先买权属性问题界在学界争议最多,所以本节也是作者着墨最多的部分。 第四节为“先买权之法律效力研究”。在本节中,作者首先对先买权之法律效力作出界定,认为先买权之法律效力是指物权效力或债权效力这二者,并在此基础上对约定先买权和法定先买权之法律效力作了细致分析。 第五节为“先买权之实现机制研究”。在本节中,作者对先买权之成立、行使、处分和救济四个问题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讨论。先买权能否实现,关乎先买权之制度价值(或功能)能否实现甚巨,因此本节也是本文的一个重点,也是作者着墨较多的一节。 第六节为“先买权之冲突顺位研究”。在本节中,作者首先对先买权之顺位作了界定,其次对先买权顺位之确定依据作了分析,最后在前两者的基础上对先买权之顺位规则体系作了系统的论证。 第七节为“先买权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之体系地位研究”。本节是本文的最后一节,也是本文对先买权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最终归宿。在本节中,作者提出并论证了两个观点,一是对先买权制度应在未来民法典中作系统规定,二是对先买权之一般性规定应在债法中作出,法定先买权作分散规定并准用债法中之一般规定。